联系我们,18617320573 曾杰律师团队办理的集资诈骗案件,检察院指控当事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经过辩护,法院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从十年以上变为四年八个月。

关于集资诈骗的“诈骗方法”,检察院指控:第一,当事人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个人账户进行了投资;第二,资金投向了证券市场领域,属于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并且造成了投资者的巨额损失。按照检察院的指控的数额,当事人共骗取投资款900余万元,属于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曾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多次与办案人员进行深度沟通后,发现当事人对投资款 没有非法侵占,没有挥霍,也没用于不负责任投资 ,因此,当事人不具有集资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基于此,曾律师坚定选择了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策略。

在法庭上,针对控方指控“诈骗方法”的两个理由,曾律师结合在案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提出了如下核心观点: 第一,将资金以个人账户进行投资并不直接构成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第二,合同中间约定的收款账户就是当事人的个人账户,这也是本身就符合投资者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不存在诈骗;第三,将资金用于投向A股领域,也是合同中约定好的,即使是高风险,也是属于是双方已经约定好的高风险领域。因此,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在判决书中,关于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说理,基本采纳了曾律师对于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论述,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错误,当事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轻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当事人四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至此,该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以下附上该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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