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的,应当享有相应的伤残待遇,伤残待遇与员工的缴费工资、伤残等级以及所处地域有关。
工伤评残是以对员工提供劳动能力的影响为参考标准,一些事故伤害痊愈后可能对于职工生活不会造成影响,但会使职工的劳动能力降低,因此工伤比一般的人身损害更容易评定上伤残等级。
工伤的伤残评定标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最高等级,员工身体任一部位骨折都至少能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待遇
因工致残一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本人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级伤残待遇
因工致残二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本人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0%。
三级伤残待遇
因工致残三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3个月本人工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30%。
四级伤残待遇
因工致残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本人工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30%。
五级伤残待遇
因工致残五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各地区有较大差别,比较高的四川达到74个月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比较低的青海为30个月本人缴费工资。
六级伤残待遇
因工致残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比较高的河南达到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较低的北京为25个月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伤残待遇
因工致残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最高的河南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低的北京、天津、浙江为20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待遇
因工致残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最高的河南为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低浙江为14个月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待遇
因工致残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最高的山西为27个月本人工资,较低浙江为8个月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待遇
因工致残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最高的山西为21个月本人工资,较低浙江为4个月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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