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栖霞鲁宇案的受害人代表向栖霞法院反映了民事审判庭重复立案的相关情况,并向负责接访的副院长反映了3点诉求:1、请法院院长高度重视,重新慎重审查重复立案的情况,依法予以撤销,减少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降低被起诉人的应诉损失;2、要求严查法院相关人员的责任,审查神速立案和精准查封两个程序背后的幕后黑手;3、请求刑庭庭审期间允许新闻媒体单位旁听,接受媒体监督。接访副院长表示,法院院长已经很重视,立即调度法院相关领导开会研究讨论,会尽快给信访人答复。
信访人意见书如下:
1、鲁宇公司和张娟因不服栖霞法院(2022)鲁0686民初1508号判决,上诉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理由第四条“关于设备的返还问题”,详细陈述了涉案设备的毁损状态,明确提出了“鉴于设备已经全损,显然恢复设备的原状已经不可能,因此,就应当对设备的现状予以鉴定确定,如果设备已经全损,就应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责令被上诉人赔偿鲁宇公司因设备使用和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而非仅仅将一堆废铁返还给上诉人。”的明确诉求。烟台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6民终3006号判决书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既然烟台中院出具了终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关于要求赔偿设备无法恢复和返还而造成的损失,那么上诉人如果对终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请省高院再审,而不能重新提请一个新的诉讼。栖霞法院重新立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2、我们认为立案行为不正常的第二个原因是立案审批通过时间极短,速度极快,时机太精准,有人为干预的嫌疑。众所周知的原因,法院已经进入控制和缩减新立案的时期,普通民众在这个阶段想立案很难,审核更加严谨,周期相对延长,而鲁宇公司和张娟却能立案如此神速,且在姜鹏群刚刚拿到栖霞法院执行款仅仅几天的情况下又被栖霞法院查封了,这难道只是巧合?
在栖霞法院重复立案之前,鲁宇公司和张娟已经向省高院提请再审,省高院已经立案。当事人姜鹏群既要应对省高院的再审,同时还要应对栖霞法院的诉讼案,需要支付几十万的律师费,由于账户的资金被栖霞法院查封,姜鹏群目前又限于艰难境地。
我们请求栖霞法院院长不要仅看立案庭的纸面回复,请院领导重新要求相关人员慎重审查,及时撤销错误立案的决定,不要造成浪费国家审判资源的既定事实。
10月21日上午,受害人代表再次前往栖霞法院,分管民事的胡副院长出面对信访人的诉求进行答复。胡副院长未携带信访人提交的情况反映信,也未提前准备答复意见,信访人请求予以书面答复,胡副院长却要求信访人把10天前的信访诉求重新陈述一遍,他现场口头答复。
关于信访人主张的对重复立案的质疑,胡副院长解释说,立案庭的法官只看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就可以立案,他们不关注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具体案情不需要了解。信访人认为,即便立案时未认真审查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信访人10天前向法院反映情况后,法院应当主动纠错,在开庭前终止审判。胡副院长答复说,法院开庭后,主审法官如果发现确实存在重复立案的情况,也能根据相关法律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信访人认为此举是对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并且给当事人造成应诉损失,需要支出大额的律师费。胡副院长表示:为避免损失,当事人姜某群可以不请律师,如果确有困难,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申请新闻媒体监督的诉求,不确定是什么层级的新闻媒体,如果是中央电视台这样的权威媒体,可以通过宣传部协调法院按正规流程办理。
至此,受害人姜鹏群必须在10月23日同时参加栖霞法院两个庭审。上午9点,以受害人身份参加张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金属破碎机一案的刑事庭审,上午9点半,以被告的身份参加鲁宇公司和张娟对其民事诉讼的庭审!
声明:文章转载自《社区文化网》,原题:《烟台栖霞法院再造奇闻:同一事件受害人同一天内9点参加刑事庭审,9点半参加民事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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