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劳动者为了拿到更多实际到手的工资,或者有些劳动者因为其他机构为其购买社保其所获得的利益更大,选择不与用人单位方面建立社保关系,即其本人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为其建立社保关系。
用人单位为了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也会同时要求劳动者出具书面的承诺文件,并明确表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缴纳。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免责,劳动者是否可以反悔并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比较主流的司法实践观点是:
员工自愿签署的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文件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仍然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重庆等地区多支持上述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72条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江苏、浙江则存在不同的司法认定,上述地区部分法院对于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后,又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因此,在关于上述情形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形下,建议用人单位还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保,避免因此产生的劳动纠纷,尤其是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可能因此承担工伤赔偿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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