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侨法护侨益
侨法知多D
前 言
preface
为进一步加大侨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侨法宣传在依法护侨、凝聚侨力、维护侨益、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江门市律师协会涉华侨华人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开设“侨法知多D”栏目,以生动形象的普法小视频和简洁明了的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形式,进一步引导侨界群众知侨法、懂侨法、用侨法,依法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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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讲
华侨在国内办理银行业务需要哪些证件?
华侨、外籍华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并应当遵守个人账户存款实名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规定,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华侨的有效证件是中国护照,外籍华人的有效证件是外国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如银行通过以上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可以要求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华侨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外籍华人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外国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关于在银行办理个人开户,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等业务问题的具体流程,可向相关银行咨询。
第十九问: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
余浩律师(国语)
法 条 链 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
第二条 关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七条 华侨的身份需要界定和确认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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