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山东青岛,青岛某公司系主营短视频创作及推广的网络科技公司,杨某曾系该公司短视频演员。杨某就职期间,拍摄视频中所需编剧、道具及账号均由青岛某公司提供。杨某入职青岛某公司前,青岛某公司通过公司员工手机号码注册抖音账号,杨某入职后该账号用于发布杨某参演的相关短视频等。该抖音号于杨某担任短视频演员期间绑定杨某个人身份信息。经过运营,涉案抖音号已经拥有粉丝数量51万余人。后杨某于2019年10月28日自青岛某公司离职,于2021年11月更改了涉案抖音号的账号名及密码,删除了该抖音号的全部短视频作品,使用该账号继续发布其个人制作的短视频内容。
青岛某公司认为,该账号系由其注册,亦由其运营,该账号应系青岛某公司所有,杨某的行为侵害了青岛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账号的相关权益归青岛某公司所有,并判令杨某配合返还该抖音号。
杨某认为,其在青岛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使用其身份证信息登记了涉案抖音号,但并未与其签署任何使用其身份信息登记抖音号的合同,也未明确使用期限,其与青岛某公司当时并非正式的劳动关系。杨某离职后,因需要用自己身份信息申请新的抖音号,故联系抖音客服,抖音告知需将之前绑定其身份信息的抖音号解除绑定,后其联系青岛某公司要求解绑涉案抖音号,但青岛某公司告知该账号已丢失不能解除绑定,故其联系抖音官方,因该账号身份信息系其本人,抖音将该账号判定给杨某,故其认为该账号系其本人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青岛某公司未与杨某签订合作协议,杨某仅作为短视频演员于青岛某公司工作,涉案账号所发布的短视频的选题、编排、制作均由青岛某公司完成,杨某在该账号的运营中自由度、贡献度较低。庭审中杨某亦认可涉案账号在其入职时就由青岛某公司员工注册,由青岛某公司将该账号在杨某入职后交由其发布视频,后因平台管理的要求将杨某的身份信息与该账号进行绑定,杨某离职后亦想将其个人信息从该账号中解绑,但因技术问题未能完成,可以看出其对该账号的归属也有一定认知。故青岛某公司主张认定案涉账号相关权益归属于该公司,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案涉抖音账号的相关权益归属于青岛某公司。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MCN机构和博主之间根据合作方式的不同,基本可分为以下三种,双方就账号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基于不同模式下双方对于账号运营的不同贡献度,适用相应的认定账号归属的规则。
其一,MCN机构为主,机构与博主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在该模式下运营的平台账号,MCN机构的贡献度明显大于博主,故在该种模式下,一般认定相关平台账号的财产权益属于MCN机构。
其二,博主运营为主,与MCN机构之间类似挂靠关系。此时属于博主借助机构获得某些资质,但博主本人对账号具有绝对控制权。博主在运营账号的贡献度上明显大于MCN机构,账号系因博主的个人运营取得一系列成果,故一般认定相关平台账号的财产权益属于博主个人。
其三,MCN机构与博主共同运营。此时双方对账号运营的贡献程度需在具体案件中详细查明,可从账号运营时间、MCN机构介入时间、粉丝增长速度、广告来源及其他与账号运营相关的内容进一步分析。以此来确定MCN机构及博主个人在运营账号中的具体贡献度大小,综合认定相关平台账号的财产权益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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