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制内,党员干部得到提拔原本是件好事。绝大多数进入体制内的人,积极上进,努力奋斗,得到了组织的提拔和重用,也得以站在更高平台上继续做出更多贡献。
但现实生活中,却有个别干部宁愿受处分也拒绝提拔。
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他历任乡镇党委书记、区委书记,并官至广州市副市长。在组织拟将他提拔重用时,他竟然暗中用安排下属联名写信挽留的方式,屡次拒绝组织提拔,当然在曹鉴燎因滥用权力疯狂敛财落马后,查明为曹鉴燎拒绝组织提拔是为了留任敛财。
另有云南省绥江县会仪镇两名干部钟尚敏和宛辛勤,在组织拟将其两人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时,同样拒绝组织工作安排。经调查,两人认为提拔的新岗位工作责任大、任务重,加班也很多,所以拒绝被提拔到新的工作岗位,最终钟尚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宛辛勤被全县通报问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也明确规定,“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
如果个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不适宜去拟提拔的岗位工作,组织会根据实际进行合理性判断,进而综合考虑是否继续提拔。而且,还会依据相关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干部开展党内关怀帮扶。
但如果无正当理由,党员干部拒绝提拔,实际上就是这些干部政治意识不强,不听党的指挥,不服从组织安排。这种行为是对党的组织纪律的挑战,也是对“党管干部”原则的破坏,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我们党组织对干部的培养和任用,都是以党的事业为出发点的,党的组织工作从来都是为完成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的,所以,组织部门考虑的总是某个人是否适合某个岗位。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提拔只是工作岗位的调整,不是对个人的优待和照顾。组织的提拔更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利,可以随意选择放弃或者让渡。
以上三名干部在面对提拔时,不仅不对组织心怀感恩,力争在新的岗位做出更大贡献,造福人民,来回报组织的认可。反而出于个人私心,或是为了谋取私利,或是为了推卸工作责任。
拒绝组织安排就是不讲政治规矩,缺少大局意识,公然与组织作对,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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