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相继推出“仅退款”服务,该项服务在给众多消费者带来利好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那么,您知道“薅羊毛”的法律风险吗?
本期的“拍案说法”为您带来的是一起网购平台商家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夏某在湛某经营的某网购平台店铺购买了一条牛仔裤,货款金额68.5元。次日,湛某向夏某发货,夏某收货后以“其他原因”向该网购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成功退款68.5元。湛某知晓后与夏某取得联系,夏某承认收到该快递包裹,双方经协商由夏某归还货款给湛某,后夏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湛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夏某归还货款并要求夏某承担其维权费用支出。
判决结果
夏某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该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消费者权利不应被滥用,鉴于双方已就货款返还达成一致意见,夏某应按协商结果将退货款68.5元返还给湛某;关于原告主张的店铺损失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的问题,由于湛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费用系其合理必要损失,故对于湛某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夏某归还湛某货款68.5元。
法官说法
“仅退款”是电商平台为了更好服务消费者开通的退款“绿色通道”,但这不应当成为消费者“占便宜”“薅羊毛”的途径。
在买卖合同中,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恪守诚信原则。消费者不可滥用自身权利,以不正当的理由进行仅退款等行为,损害商家合法权益;商家遭遇不合理的“仅退款”申请时,可以及时向平台申诉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也应当担负起主体责任,及时修正平台规则,明确界定规则的适用情形,同时建立健全解纷机制,借助平台资源优势为买卖双方提供公平、公正的争议解决平台,共同营造良好的电商交易环境,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文稿|但鑫屹
编辑|廖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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