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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那么继承人是否就不用偿还其生前债务?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借款人梁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罗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梁某的配偶王某在罗某与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配偶签字一栏签名摁手印。同时,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进行了担保。同日,罗某通过银行向梁某转款20万元。2023年5月,借款人梁某去世。梁某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梁某的配偶王某即案涉贷款的担保人、梁某的女儿小梁及梁某的母亲张某。2024年1月,因催收无果,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向其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梁某的女儿及其母亲张某在继承梁某遗产份额的范围内,对梁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还款责任至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某与梁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配偶签字一栏签名摁手印,并作为连带保证人进行了担保,表明其对该借款知情同意,应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请求王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因此被告王某系共同还款责任人,应对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梁某的母亲张某及其女儿小梁均书面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梁某遗产的继承,而原告罗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及小梁现占有或者管理被继承人梁某的相关遗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法院确认张某及小梁放弃继承梁某遗产的行为有效,对被继承人梁某的上述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父债子偿”是民间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该偿还债务的通常说法,但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准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仅在其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关于遗产继承人是否可以通过放弃继承遗产,从而免除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原则上是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该条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点为遗产处理前,即在分割、受让、处分遗产标的物等行为以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将导致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无人处理,从而影响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那么该最适合管理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的放弃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种情况下,法院则会在平衡继承人限定继承和保护债权人两者的范围内,让该继承人协助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并注意留存催讨证据。如知晓借款人死亡,应尽早持借条等债权凭证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如果借款人的遗产尚未分割,那么可以和其继承人协商先以遗产偿还债务,然后再行继承事宜;如果其遗产已经被继承分割,那么可以要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如双方协商不成,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扣押相应财产,以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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