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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债,却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以躲避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夫妻二人向林某借款1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因催讨债务未果,林某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妇还本付息。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后经林某一再催讨,王某与张某仍未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部分还款义务。在此期间林某发现,王某与张某为逃避债务,于2023年6月与婚生子小王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夫妻二人名下共有的两套房产无偿赠与小王。林某认为,王某夫妇的行为属于逃避债务,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撤销王某与张某的赠与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被告王某、张某对原告林某负有履行到期债务义务,在该义务未履行完毕前,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被告小王,该赠与房产行为在事实上对原告林某的债权实现设置了障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林某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王某、张某无偿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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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能够有效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障自己债权能够实现的武器。我国《民法典》分别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两种情形:一是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即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是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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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即债权人的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应当自撤销情形出现时,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时限内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王某夫妇实施无偿赠与行为影响了林某的债权实现,林某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撤销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以维持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自身债权得以实现。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