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蒋法官,我是黄某,与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我现在在老火车站市场发现了被执行人唐某,请你们马上来拘留他!

好的,你先别惊扰他,我们马上来!

被执行人唐某被拘传至全州法院后,他很疑惑:

法官,我那个案件不是早已经搞清楚了吗?前年就在你这里搞清楚的啊!

法官答:执行完毕的案件是农业银行申请执行你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在这个案件是黄某向你行使追偿权,你需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人黄某很愤怒:“唐某害得我好惨!我好心好意帮他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担保,还帮他还了银行将近3万块钱以后,他就玩起了失踪,两年多了电话不接,微信也删了我的,今天必须还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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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唐某作为借款人、黄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银行向唐某提供借款50000元,后唐某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银行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唐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黄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唐某与黄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执行完毕,其中,唐某偿还借款30000元,黄某偿还借款27307.64元。事后,黄某向唐某追偿为其偿还的27307.64元,但唐某拒不给付,黄某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黄某发现了被执行人唐某的行踪,执行干警将唐某拘传后,主办法官讲解两案之间的因果关系,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并表示如仍不履行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最终,唐某叫家人前来,当场向申请人黄某偿还了所有欠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及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唐某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黄某作为保证人,代其履行了27307.64元的还款付息义务,依法享有向唐某追偿的权利。

所谓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其原理是,虽然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其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但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上是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是为了主债务人的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出发,应当赋予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誉、偿还能力,并明确担保方式、范围及期限,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避免因担保让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供稿:蒋毅

编辑:潘子妍

初审:昌婵

审订:秦洁

审核:唐耀君

审批:蒋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