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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蒋某入职A银行,担任企业金融业务部经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蒋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省内其他金融单位工作,如违反,应向银行支付不低于其离职前6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2023年1月,蒋某辞职后,A银行按月向蒋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随后,蒋某就进入同省的B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部工作。2023年4月,A银行发现蒋某违约,遂申请劳动仲裁,诉请其支付违约金,并立即从B银行离职。

蒋某表示愿意退还A银行之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但蒋某认为自己支付违约金便是承担了违约责任,无需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A银行认为蒋某支付违约金是其承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其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就此免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理支持了A银行的诉请。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条款”?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规定即为“竞业限制条款”的法条依据,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离开该用人单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者从事同类业务并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的协议。

该协议是一种迟延生效协议,即只有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效力终止后才发生效力。其目的为约束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防止其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侵犯,进一步维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

三、蒋某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企业金融部是银行的主营业务部门之一,蒋某又是部门负责人,直接涉及该银行的商业秘密和业务关系,其无疑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

而蒋某新入职的银行属于约定的省域以内的范围,且企业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都属于银行的主营业务部门,涉及银行的核心业务。因此,蒋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四、蒋某在支付违约金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在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竞业限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并列关系,而非逻辑递进关系。所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性。

据此,蒋某在支付违约金后并未因此获得“就业自由”,A银行要求蒋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离开B银行有坚实法律依据。

律师寄语

违约金的支付是对契约违约行为的一种补偿,帮助企业弥补可能遇到的损失,但这并不减轻劳动者在离职后继续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相反,支付违约金可能表明劳动者对违反协议的承认和自我行为的悔过,因此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以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而对于企业来说,要求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不仅是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与竞争公平的体现。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和企业之间加强沟通与理解,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