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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滥伐林木罪、失火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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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韦某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3年6月起,被告人韦某伙同黄某某、韦某某、郑某陆续与隆林猪场乡岩圩村那化屯“对门”坡、“房脚”坡林地主人签订租地合同。2023年8月,韦某办理了“对门”坡和“房脚”坡部分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民工砍伐了林业主管部门允许采伐的林地范围内的林木。2023年底,韦某及其合伙人将猪场乡岩圩村那化屯“对门”坡和“房脚”坡林地的林木砍伐、炼山、种树的工程发包给陆某,并指使陆某砍伐了“对门”坡和“房脚”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林木。经鉴定,猪场乡岩圩村那化屯“对门”坡、“房脚”坡无证采伐林木面积共计4.99公顷(折合74.85亩),采伐立木蓄积量共计321.7608立方米,出材量199.254立方米。

韦某、陆某、汪某某、吕某某涉嫌失火罪

2024年3月31日晚,韦某安排陆某在4月1日凌晨5点到那化屯“对门”坡林地进行炼山。当晚陆某便交代工人于4月1日凌晨4点起床去地里面炼山,凌晨4点,陆某驾驶皮卡车将工人拉到那化屯“对门”坡地里,凌晨5点钟开始炼山,在整个炼山过程中由陆某负责指挥,并安排汪某某、吕某某与其负责点火,其余工人守火,7点左右护林员发现那化屯“对门”坡林地出现火烟后就到现场制止,陆某便让工人用泥土覆盖在火堆上直至9时许,大风将炼山地内的火星吹到旁边的杉木林将杉木引燃。陆某见状后组织工人灭火,派出所民警及消防员也到火场参加扑灭,11时许明火基本得到控制。但过不久,火势死灰复燃,终因火势太大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猪场乡岩圩村那化屯“对门”坡失火案过火有林面积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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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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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某因违反森林防火法规,超范围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韦某、陆某、汪某某、吕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禁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开展法庭调查,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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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庭审邀请了者保乡、猪场乡人大代表、村干部代表、村民代表等130名代表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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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中院

来源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图 | 龙 惠

编辑丨 隆海亮

审核丨 黄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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