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化肥、农药、牲畜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买卖交易行为,集中发生在乡镇集市,购买人群以农户为主,购买需求具备季节性特征,所需产品的规格、数量、单价在固定时间内相对稳定。人民群众在长期买卖交易中,逐渐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习惯。

基本案情

梁某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销售,林某因喂养生猪需要,连续多年从梁某处购买猪饲料。梁某按照多年来行业交易习惯,在自己持有的账本中详细记录购买、赊账、销账情况,林某在账单上签名确认。梁某主张林某尚欠4000余元饲料款,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欠款。

审理结果:

判令林某支付梁某欠付饲料款4150元。

经走访调查得知,被告林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因庭审时林某未到庭,无法对原告梁某所举“账本及账单签名”等证据进行质证,给查明本案事实带来诸多不便。

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查看原告梁某账本中其他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及赊账、销账过程的记录,发现他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时间点具有季节性特征,与当地农作物耕种、施肥、除虫害时间节点相吻合。梁某持有的流水式记录账本,符合乡镇集市基于熟人关系出售生产资料时“先赊欠待收获再清账”的交易习惯。故依法采信该证据,并据此作出判决。

经梳理近两年来流长法庭所受理的小标的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因未保留供货单据、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导致举证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各位商家,要时刻注意交易证据的保留和收集,以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流长法庭也将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通过张贴判例、巡回审理等形式,用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高商户风险防范意识及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供稿:流长法庭 蒋康

编辑:徐宇星

一审:陈肖

二审:赵雷

三审:张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