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举报不法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在工作中员工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公司以严重影响公司声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该如何判断双方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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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1年2月21日,原告与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7日,原告在某论坛上发布帖子,举报公司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2020年10月29日,公司以原告公开发表关于该公司的不实言论的帖子,对该公司的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不服从公司决议,故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因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具有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属性故对于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平衡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和正当举报行为的保护需求,在综合考虑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举报方式的妥当性、造成损失等因素的基础上加以判断。原告的举报行为仅为有权机关提供线索,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原告存在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行为,也并无证据表明举报失实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 264030元、加班工资1400.7元。

焕廷寄语: 古人有一句话:自古英雄出少年。每一个想获得成功的人都应该在青春少年的时候找到自己人生的目标,否则就会像一艘在大洋中漫无目的的漂流的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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