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能有“六尺巷”,今日更应“邻里亲”,邻里之间本应该是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的关系,然而,房屋漏水却打破这份宁静。近日,榆阳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化解一起邻里之间因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24年8月2日,王某房屋内水管爆裂漏水,导致楼下张某房屋多处被水浸泡,造成了吊顶、灯具、墙壁等财产受损。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相关财产损失,同时由于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原告申请进行诉前鉴定。
在诉前鉴定质证当天,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财产损害较轻,如果简单机械地进入鉴定环节,不仅会产生大量鉴定费用、扩大损失,还会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增加当事人诉累。在向当事人释明该情况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于是法官将案件委派给人民调解员进行化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情”出发,劝说当事人双方为邻里关系、应互谅互让,再以“理”服人,讲事实、摆证据、释法律,经过数小时的沟通劝解,原告张某放弃鉴定,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漏水造成的损失该如何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审 核: 白 丽
作 者: 黄 婧
编 辑: 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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