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方承接工程后,经常将其承包的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其付款的条件是按照发包方的付款条件支付工程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背靠背”条款,那么此条款是否有效呢?如果有效,在纠纷中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背靠背”条款为有效条款,具体处理意见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首先,“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处置,是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该条款不存在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之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认定为有效条款。
其次,针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
要审查“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如果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就应当付款。如果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就要审查分包方是否履行了相关的义务,相关义务包括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如果分包方没有履行相关的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积极履行以上义务,就可以认定分包方主观怠于履行职责,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之情形,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虽然存在“背靠背”条款,但仍可以主张工程款。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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