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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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资产不足偿付债务,其名下有房产,而执行标的小于房产价值的情形。

那么,被执行人欠款金额小于房屋价值,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吗?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因欠傅某二十万元借款及利息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傅某诉讼请求,判决吴某偿还付某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及利息。因吴某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傅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款金额仅五百余元,且其名下小轿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考虑上述情况,通州法院对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吴某认为法院查封其房屋系“超标的”查封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房屋的查封。

【审查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查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实际冻结金额远低于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其名下车辆有被采取在先查封,暂不具备变价处置条件。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由于房屋为不可分割物法院只能整体处置,异议人吴某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通州法院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考虑到执行工作中应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如果执行标的较小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查封时,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或申请提供替代查封标的物,法院审查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可以准予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查封。

但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又没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由于房屋是“不可分割物”,从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出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房产进行处置,用以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综上,即使被执行标的小于房产价值,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又没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仍可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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