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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6月,北京中青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XX公司)与北京XX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伟业公司)分别承包了位于北京市某一期A2楼拆除工程的一部分,并分别将自己承接的拆除工程转包给练X华。

练X华又雇佣案外人邬X从事施工作业,2018年8月15日,邬X在进行楼板拆除作业时摔伤,其后邬X诉至法院,要求中青XX公司、XX伟业公司、练X华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认定练X华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青XX公司与XX伟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后邬X申请强制执行,朝阳区人民法院从中青XX公司扣划了3525660.21元,作为案件执行款项,并于2021年4月28日向中青XX公司出具了《结案通知书》。中青XX公司认为,中青XX公司与XX伟业公司、练X华承担连带责任,在中青XX公司代为清偿全部责任后,有权向XX伟业公司、练X华追偿。

恒略律所律师代理中青XX公司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我方部分意见和诉求,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XX伟业公司、被告赵X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中青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41420.07 元及利息;

二、被告练X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中青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233981.07元及利息。

被告提起上诉

XX伟业公司、赵X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XX伟业公司及赵X刚无需向中青XX公司偿还841420.07元及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青XX公司和练某华承担。并提交了赵X刚与邬X的电话录音。其认为:

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涉案工程由中青XX公司分包给练X华,中青XX公司存在过错,练X华是邬X的雇主,因此赔偿责任应由中青XX公司以及练X华承担。

二、一审判决显示公平、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不相符,我司已赔偿500700元,我司及赵X刚不应再承担任何其他赔偿责任。

三、本案系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恒略律师

对此,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不同意XX伟业公司和赵X刚的上诉请求。赵X刚承担连带责任没有问题,请求驳回赵X刚及XX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认定,练X华作为雇主对邬X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青XX公司与XX伟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青XX公司在强制执行中被实际扣划3525660.21元,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其有权向练X华、XX伟业公司就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进行追偿;

因赵X刚系XX伟业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应当对XX伟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XX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4元,由北京XX伟业公司、赵X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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