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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中旬,原告受到被告朱某的邀请,共同参与投资北京XX个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形象设计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于2020年10月26日正式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为形象设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以下统称“被告”),乙方为原告。协议第二条指出,原告将出资120,000元人民币购买形象设计公司20%的股份;第三条则规定,自2020年10月26日起,被告需于每月20日向原告支付公司20%股份所对应的纯利润(纯利润计算方式为店铺总流水减去总开支)。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通过微信转账4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卡转账50,000元(分两次)、现金支付40,000元的方式支付了部分投资款。次日,原告又通过微信转账15,000元和支付宝转账5,000元完成了剩余投资款的支付,总计120,000元。

然而,自合同签订以来,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20%的纯利润。直至2021年5月21日,双方才达成一项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分红50,000元。但实际情况是,被告直到2021年8月才开始支付分红,且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分红款22,000元。

此外,双方曾口头约定被告需每日将店铺营业额发送至微信群,以便原告了解店铺经营情况。然而,被告在履行了一段时间后便开始懈怠,导致原告无法及时掌握店铺运营状况。更令人震惊的是,原告在2021年6月29日才得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便已关闭店铺。

针对分红和投资款退还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决定诉诸法律,并委托恒略律所的专业律师代理本案。

被告在答辩中坚称,双方实为合伙关系,且店面并未盈利,直接退还房东后还留有外债。被告认为,退股机制需在店面每月盈利5000元以上,并持续盈利两三年后方可实施。鉴于店面仅存在5个月且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不同意退还原告120,000元投资款,同时也不认可拖欠的22,000元分红。

恒略律所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股份购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120,000元投资款,而被告却未能履行支付分红及告知店面经营情况等义务,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

结合案件事实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投资款12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分红2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恒略律所律师的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个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某投资款120,000元;
二、被告北京XX个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某分红22,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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