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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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异议权的先决问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须对异议标的进行确权,否则难以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决。

那么,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提确权之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明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该条规定确认了执行异议之诉中,当涉及对执行标的的权利确认时,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可径行审理并裁判。

如不进行这种制度设计,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时,权利的确认只能通过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予以解决。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将处于中止状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待确定。

这会导致两个问题:

其一,多个诉讼导致诉讼整体时间变长,增加当事人诉累、增加司法资源消耗;

其二,申请执行人无法参加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确权之诉,如其对确权之诉的裁判结果不服,可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诉讼时间的进一步延长,诉讼成本成倍增加,司法资源重复浪费。

因此,我们支持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提起确权之诉的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中提确权之诉的,有没有期限限制?

最高院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十五日属除斥期间性质。如果当事人起诉时已超过此期间,其针对执行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即丧失,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源于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普通民事诉讼存在一定区别,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排除强制执行,其中的诉讼请求应当与执行异议有关。

从立法本意上看,通过为权利行使设定期限,能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的怠于行使,影响执行效率,妨害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权利,这与执行保障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快速实现的功能密不可分。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种基于保护物权的确认之诉与上述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设计并无关联。

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 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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