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刘女士本是一对恋人,两人从2020年8月初开始交往,同年11月12日分手。交往期间,男方陆续分7次向女方账户支付款项共计16.5万元,其中有两笔为给女方儿子所用,一笔用于给女方母亲住院,剩余四笔女方分别用于支付水电费、库房还债(两笔)、支付员工工资。
对此,女方不承认后四笔为借款, 称是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饭店,不是借款也就不涉及还钱的说法。男方表示饭店为女方一人经营,对于这四笔款项用途并不知情也不认可。11月1 日男方向女方催要借款,女方未给与回应。
经一审判决,女方主张男方的款项用于饭店支出不应退还的意见不足,判决女方偿还男方借款16.5万,并支付利息。
后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时认为本案属于同居析产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男方给自己的钱,是用于两人共同经营饭店及共同生活花销;一审判决认定不清,两人已经谈婚论嫁不可能签订合伙协议,所以不该以没签订合伙协议就认定双方未共同经营饭店;以及对举证责任分配存疑,男方应对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证明。
男方委托到恒略律所律师,律师主张支持一审判决。律师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之间就案涉款项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女方上诉称案涉款项用于日常消费和饭店经营,但是双方均认可其中4.5万、1.4万、5000元是用于女方孩子或母亲,很明显这不属于双方日常消费;其次,二人并未签订合伙协议等合同,也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就共同经营、损害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再次,双方承认恋爱仅三月余,但本案的案涉金额达到16.5万之多,结合双方收入水平,不符合日常消费常理;最后,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不存在财产共同体的法律规定。
同时,律师协助男方收集了关于二人借贷内容的电话录音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佐证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女方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女方偿还借款本金16.5万元 ,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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