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追踪!非法营运“一案双罚”典型案例通报

今年以来,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扎实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格依法查处网约车非法经营,对查实的非法网约车,依法实行“一案双罚”,既查处车辆无证经营行为,又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派单行为,倒逼网约车经营人及平台公司主动合规经营;加强道路危货运输行业监管执法,认真落实道路危货运输无证经营“一案双罚”要求,在对无道路危货运输经营资质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托运人立案调查处理,从源头上积极防范化解道路危货运输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对相关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相关行业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以案为鉴,守法经营。

一、网约车非法经营“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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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车辆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9月10日上午6时59分,盐城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盐城站东进站口对车辆苏JD355**(绿)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谷某某通过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出行”APP接到订单,将1名乘客从贾二水果批发市场接送到盐城站东进站口,当事人谷某某通过“**出行”APP收取车费13.98元,但谷某某现场没有提供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10时20分,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守护2.0)查询,证实当事人谷某某所驾车辆苏JD355**(绿)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其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谷某某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获,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谷某某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根据案例一谷某某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线索,盐城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苏JD355**(绿) 派单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2024年9月10日上午6时59分左右,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在车辆苏JD355**(绿)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向在该平台绑定车辆苏JD355**(绿) 的注册人谷某某账号派送网约车订单。当事人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结合该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对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案件评析: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均需要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网约车平台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服务车辆及驾驶员准入审核管理,保证提供服务车辆持有合法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持有合法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向无证车辆或无证驾驶员派送订单,不得向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的网约车派送订单,从源头上规范网约车行业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公平竞争,保护合规网约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法经营“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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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4年6月20日傍晚,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车辆苏CQW2**(黄)涉嫌非法运输危险货物,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迅速在相关路段布控、巡查。当日晚上,执法人员在盐都区某停车场内,发现嫌疑车辆苏CQW2**(黄),检查发现该车货厢中装载20余吨产品外包装标签名称为“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的罐装液体,疑似危险货物,且不符合豁免或者有限数量、例外数量条件。经专业鉴定机构对该车所载货物“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抽样化验,鉴定该批货物具有易燃和腐蚀特性,属于3类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联合国编号为2924。经调查,该批危险化学品由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货运经营者郝某某运输,郝某某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核定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未取得运输危险货物所需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苏CQW2**(黄)的《道路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郝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该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能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形,结合该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对郝某某作出责令停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盐城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案例三时发现的线索,该批危险化学品实际托运人为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托运行为,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托运人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知道该批“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具有危险化学品属性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委托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的企业承运,而使用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郝某某的车辆承运,该托运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对南京**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运输危险化学品对运输车辆要求较高,使用无承运资质的车辆本身就是流动的重大危险源,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而且事故往往会衍生燃烧、爆炸、泄漏等严重的后果,造成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员伤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门槛”要求非常严格,远高于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的准入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有义务有责任对实际承运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进行核查,在确保承运人具有运输相应种类危险货物的承运资质后,方可将危险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一些运输企业、货运驾驶员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在明知违法的前提下仍存在侥幸心理,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或夹带、混装危险货物,其车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要求,驾驶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一旦发生事故,不具备针对性处理条件和技能,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打击违法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一直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监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