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影响着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及侦查手段,客观真实的证言不仅可以帮助侦查机关发现和收集证据,还能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但虚假的证言无疑会误导侦查方向,包庇犯罪分子,扰乱司法秩序。
【案发经过】
2023年12月31日,彭某与姚某某一同饮酒后,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青海省德令哈市冷湖路“酒零时代”酒吧,二人欲继续饮酒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彭某在被群众举报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情急之下请求姚某某向公安机关作出其在接到传唤前乘坐出租车前往姚某某家中再次饮酒的虚假证言,意图逃脱罪责,姚某某作为该案证人,却出于兄弟义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故意作上述虚假证言,最终在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交代了其帮助彭某作伪证的事实。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一审判处彭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12月17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姚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敢逃”的彭某与“敢帮”的姚某某双双被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
故意作伪证的行为会直接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致使警方侦查范围扩大,侦查成本增加,错误的侦查方向亦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和定罪,侵害受害者权益,破坏司法公正,腐蚀司法纯洁,最终损害社会信用基础,破坏社会秩序,对于充满“义气”的当事人而言也将使自己身陷囹圄。
【法官释法】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行为主体中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行为人必须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虚假”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陷人入罪;二是掩盖或者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
伪证的主要方式有:
(一)对案件事实做虚假陈述;
(二)对有关证据做虚假辨认;
(三)伪造证据;
(四)故意做虚假翻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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