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开展立审执一体推进工作,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有机融合“诉前保全+诉前调解”,提升高效实质解纷能力。近日,互助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快速调解了一起因退还工程质保金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年初,某城乡建设局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求实际施工人张某和某建设有限公司缴纳质量保证金12万元。因处于疫情期间,无法开立质保金账户,故委托互助县一建设有限公司开立质量保证金共管质存管理账户,实际施工人张某从个人账户将案涉工程建设项目质保金存入质量保证金共管质存管理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后,张某要求退还质保金,但该公司涉及其他司法案件,致使存入的质保金遭受执行。张某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
以保促执
以保促调
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工作人员便将案件情况告知立案庭庭长。立案庭长了解过案情并稍作分析后建议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同时建议先进行诉前保全,第一时间出具诉前保全裁定,并到银行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后被申请人公司负责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同意按照所欠的金额付款,请法院尽快解除保全措施,使其公司能够正常运营。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来院调解,在指导法官及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锁定工作成果,当天便进行了司法确认,后被申请人主动付清了所有款项,这起纠纷得到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审结不是审理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诉前调解作为人民法院“排难解纷,止诉息争”的有力方式,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够实现情、理、法相互融合。互助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准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前保全案件中贯彻自愿调解、先行调解原则,推动诉前保全、登记立案、诉调对接等工作有机衔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跑出实质解纷加速度。
供稿:保积乾 赵万庆
编辑:席英玲
校对:马茹楠
审核:郑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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