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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看看孩子,但孩子的父亲不愿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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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定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小静曾多次想探望女儿果果,却屡遭果果父亲小冰的拒绝。痛心无奈之下,小静选择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小冰应为小静定期探望女儿果果提供便利。

案 情 概 要

小静与小冰因恋爱产下一女,取名果果。果果周岁不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此后,果果一直与小冰共同生活。小静曾前往果果就读的幼儿园探望果果遭小冰拒绝。后来,小静也为果果购买衣物而到小冰住所探望果果,但要带果果外出共处被拒。

审 理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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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静与小冰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方小静有探望非婚生女果果的权利,直接抚养方小冰有义务协助小静行使探望的权利。

小静要求在每周六上午九点其有权从小冰处接果果到小静处共同生活,于每周日下午两点前将果果送回小冰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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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果果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同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母亲小静作为不直接抚养果果的一方,其探望权仍受保护。而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小冰,具有协助母亲探望孩子的义务。父母探望子女有利于加强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因家庭解体而产生的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均应以最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积极协助另一方探望孩子,切实为孩子成长给予足够的呵护与关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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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吴毓佳

编辑:赖钦城

审核:李汉臣

监制:阙哲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