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张建国与李桂芳婚后共育三子,长子张宏远、次子张宏达、三子张宏博。次子张宏达与王丽育有一子张宇轩。张建国于1984年因病离世,2021年张宏达、李桂芳相继去世,留下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登记在李桂芳名下的房产,由此引发了继承人之间的纠纷。
原告张宏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一,判令李桂芳名下的该套大兴区房屋由自己继承;其二,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其事实依据为,2021年被告张宇轩及其法定监护人王丽曾声明自愿放弃对李桂芳名下该房产的继承,李桂芳也因此放弃了对次子张宏达名下遗产的继承,并在当日王丽、张宇轩起诉李桂芳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张宏达名下全部遗产归王丽和张宇轩所有,现今王丽和张宇轩应遵照此前声明放弃李桂芳的遗产。
被告张宏博表示,若房屋判归原告所有自己无异议,若按法定继承则要求分得应有的份额;被告张宇轩则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称李桂芳同意将财产留给自己,主张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产及遗属待遇。
二、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成员关系明晰:张建国与李桂芳的三子及其配偶、子女情况如前文所述,且各关键人物的去世时间明确。
关键协议内容:2021年王丽与张宏远签订的协议约定,李桂芳委托张宏远代理涉及张宏达遗产继承一案,李桂芳放弃自身份额以配合王丽过户张宏达名下房产,同时要求王丽和张宇轩放弃对李桂芳名下大兴区房产的继承并限期搬离李桂芳现住址,王丽、张宏远签字确认。
继承纠纷调解结果:在王丽、张宇轩起诉李桂芳的案件中,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张宏达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二号房屋归王丽和张宇轩继承。
争议焦点证据:张宇轩指出协议签署存在诸多问题,如非在法院书写,系开庭前原告等人瞒着李桂芳让王丽在家签的,还以不保其他房子相胁迫,且开庭时李桂芳明确表示将财产留给孙子和儿媳妇;张宇轩提供原案件笔录,显示调解笔录中不存在交换放弃继承内容,李桂芳本人从未同意;张宏远、张宏博对原案件涉及遗嘱未签字,调解笔录显示按法定继承调解且提及交换放弃继承权。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涉案房屋由张宏远继承。
四、律师案件分析
证据效力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是基本原则。张宇轩虽对2021年协议签署过程提出诸多质疑,包括签署地点、李桂芳真实意愿等,但未能提供充分确凿证据支持其主张,根据法律规定,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协议性质判定:从协议签订与法院调解协议的紧密关联性来看,二者签订于同一天,且张宏远既是李桂芳在张宏达遗产继承案中的代理人,又参与了前期协议签订,法院将协议内容与调解书内容视为整体,认定构成分家析产协议,而非简单孤立看待,这种整体性考量符合家事纠纷处理的实际逻辑。
未成年人权益考量:尽管张宇轩以未成年人身份,主张母亲签字影响自身合法权益,但从最终财产分配结果看,通过调解书及协议,其对张宏达遗产的继承以及李桂芳遗产应继承份额并未减少,实体权利未受实质损害,法院据此未支持其该项诉求。
遗产范围界定:涉案房屋虽有张宏远等称支付购房款,但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桂芳签订,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依据不动产物基登记公示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李桂芳的遗产,这是后续继承分配的基础。
五、案件启示
协议签署需谨慎:涉及家庭财产分配的协议,务必确保程序合法、内容明确无歧义,最好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进行,避免因签署瑕疵引发后续纠纷。如本案中,若协议签署过程规范,能很大程度减少争议。
证据留存意识:在家庭财产处置、继承等事务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强化证据留存意识,无论是书面协议、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都可能在纠纷发生时成为关键证据,决定案件走向,像张宇轩因证据不足无法支撑主张。
关注未成年人财产安排:当家庭事务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时,监护人要谨慎行事,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当下利益,还要考虑对其未来成长的影响,确保任何协议或处置行为经得起法律审视。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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