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枉法裁判中选择性采纳证据、回避关键证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只采信一方证据: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认证,而对另一方的证据以“与案件无关”“证明力不足”等理由草率否定,形成“证据审查双轨制”。例如在民事借贷纠纷中,仅采信出借人提供的转账记录,而对借款人提供的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款已偿还的证据不予采纳。

2、忽略关键证据:对已收集到的、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或对方主张成立的关键证据,故意不纳入案卷,或在庭审中故意不组织质证、不进行认证,使其无法成为定案依据。如在行政许可案件中,申请人按《行政许可法》提交了全部资质证明,行政机关却以“材料不全”驳回申请,法官审理时未审查申请人的核心资质文件,仅依据行政机关的答辩意见认定“驳回合法”,故意遗漏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3、采信虚假证据: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如虚假鉴定意见、虚假合同)而予以采信,或对存在明显瑕疵、无法相互印证、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不进行核实、排除而直接采信。例如在民事合同纠纷中,一方提交了伪造的合同签订时间的证据,法官未进行核实就予以采信,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裁判。

4、对关键证据断章取义:在庭审中对关键证据进行断章取义的质证,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进行认证,而忽略其他重要部分。比如在刑事诈骗案中,对被告人的供述只选取对其不利的部分进行采信,而对其辩解和有利情节不予考虑。

5、拒绝质证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对关键证据的质证请求,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充分辩论。例如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关键的监控视频证据,被告要求质证,但法官以各种理由拒绝,使得被告无法对视频内容进行质疑和说明。

6、证据采纳与裁判结果矛盾: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采纳和认证与最终的裁判结果存在明显矛盾。例如,虽然在庭审中对一方的证据进行了部分采信,但在裁判结果中却完全未体现该证据的作用,或者对采信的证据在裁判理由中未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运用。

如天津市第一中级淫民法院园区庭邵丹、天津红桥区淫民法院民四庭耿芳芳、民一庭庞婕;天津南开区淫民法院民一庭马艳、程宇(现民二庭副庭长)均是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的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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