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申某钟与李某林等执行复议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晋04执复5号
入库编号:2024-17-5-202-005
关键词:执行复议 刑民交叉 民事判决 执行力
裁判要旨: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先后对同一笔债务纠纷作出认定,但民事判决内容超出了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和承担义务主体范围,在二者均未被撤销情况下,执行程序中不宜径行认定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全部被刑事判决所吸收。
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针对同一笔款项作出相互关联但不完全一致的处理时,如何在执行程序中协调两者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申某钟与李某林等执行复议案,探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当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主体与债权范围均大于刑事判决时,是否应当一概适用"执行力吸收理论"终止民事判决的执行,以及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该案源于一起交织着借款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2014年,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就申某钟与沁县某养殖公司、窦某春、温某瑞借款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沁县某养殖公司偿还申某钟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窦某春、温某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申某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事实出现了新的变化。2018年,申某钟以同笔款项被李某林(沁县某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合同诈骗等为由向检察机关控诉。随后作出的刑事判决将申某钟列为被害人,将其出借的60万元计入李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金额,判决李某林承担刑事责任,并继续追缴赃款248.97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包括申某钟在内的44名自然人)。
由此,同一笔60万元款项同时成为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对象和刑事判决的追缴对象,形成了刑民判决并存的特殊局面。李某林、沁县某养殖公司基于此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60万元已被认定为应退缴的赃款,不能再作为借款请求偿还,要求停止民事判决的执行。
执行异议法院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裁定:一方面驳回李某林的异议申请,另一方面又停止民事判决的执行。申某钟不服,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此形成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当同一笔债务纠纷既被民事判决确认,又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金额时,执行程序中是否应当停止民事判决的执行,即民事判决的执行力是否被刑事判决所吸收?
二、法律理论分析 (一)执行依据竞合的理论困境
本案中,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均属生效法律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形成了执行依据竞合的特殊现象。执行依据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当多个执行依据针对同一给付内容均具有执行力时,便会产生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异议是否成立。而判断异议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比较不同执行依据之间的效力关系。本案中,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虽然针对同一笔基础款项,但在义务主体、给付范围和权利实现方式上均存在差异,导致简单的"刑事优先"或"民事优先"原则均无法妥善解决问题。
从法理角度分析,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在制度目的上各有侧重:刑事退赔旨在恢复犯罪行为前的财产状况,保护被害人财产权利,同时兼具惩罚犯罪功能;而民事赔偿则着眼于公平调整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补偿债权人的损失。两种程序并行不悖,除非存在直接冲突,否则不应相互替代。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两个执行依据并非完全对立,而是部分重叠。刑事判决仅处理了借款本金部分,且义务主体仅为李某林;而民事判决则涵盖了本金和利息,义务主体包括沁县某养殖公司及两位担保人。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决定了不能简单适用执行力吸收理论。
(二)执行力吸收理论的适用边界
执行力吸收理论主张,当针对同一事项存在多个执行依据时,部分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可被其他执行依据吸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这一理论常被引申为"刑事优先"原则,即刑事判决的执行力吸收民事判决的执行力。然而,本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了这一理论的适用边界。
执行力吸收理论的适用前提是多个执行依据在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和保护范围上基本一致。只有当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在所有这些要素上完全重合时,才可能产生吸收效果。本案中,刑事判决的义务主体是李某林,而民事判决的义务主体是沁县某养殖公司及两位担保人窦某春、温某瑞,主体范围明显不同。沁县某养殖公司、窦某春、温某瑞均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退赔义务。若停止民事判决的执行,等同于免除了他们的担保责任,实质上改变了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这显然超出了执行程序的权限范围。
从给付内容角度看,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范围包括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明确判定了116000元利息,以及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而刑事判决仅针对借款本金部分判决退赔,未包含利息。同时,刑事判决中的退赔对象是包括申某钟在内的44名自然人,退赔总金额为248.97万元,在李某林财产不足时需按比例清偿。由此可见,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在给付内容范围上并不一致,民事判决提供的保护更为全面。
从法律效果来看,若简单适用执行力吸收理论,停止民事判决的执行,将导致申某钟的债权实现方式受限,仅能通过刑事退赔程序按比例受偿本金,而无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无法获得利息补偿。这不仅有违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也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顺位规则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中,确定执行顺位需综合考虑多项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刑事裁判中涉及的财产执行应优先于民事执行,但这一"优先"应理解为顺位优先而非效力优先,即刑事判决的执行在顺序上可以先于民事判决,但并非民事判决因此失效。
本案中,复议法院采用了更为精细的执行顺位分析框架:
首先,从义务主体角度比较,刑事判决仅能执行李某林的个人财产,而民事判决可执行沁县某养殖公司及两位担保人的财产,后者的执行财产范围更广。若停止民事判决的执行,相当于免除了担保人的责任,这与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其次,从债权实现程度分析,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而刑事判决仅涉及本金。在李某林财产不足以全额退赔所有被害人的情况下,申某钟通过刑事程序仅能按比例获偿部分本金,而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则可能从担保人或公司财产中获得全额本金及利息。
再者,从禁止重复受偿原则考量,本案复议法院正确地指出,只要确保申某钟不会通过两个程序获得超过其债权总额的清偿即可,而不应完全关闭民事执行途径。在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已终结本次执行、刑事退赔程序也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存在重复受偿的现实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这类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该解释强调了执行标的的特定化处理,以及对不同性质权利的差异化保护。在本案类似情形中,可根据权利性质和执行标的的不同,对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进行区分处理。
(四)执行异议制度的程序保障功能
执行异议制度在设计上具有双重功能:一是保护案外人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维护执行程序的效率与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程序对执行标的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理。
本案中,执行异议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申请"与"停止执行"并存的裁定,反映了执行异议程序在应对复杂法律问题时的局限性。执行异议程序适于处理较为明确的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权利主张,但对于刑民判决执行力关系此等复杂法律问题的判断,应保持谨慎,不应轻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实质改变生效判决的执行力。
从程序选择角度看,本案存在多种可能的救济途径:一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判决或刑事判决进行再审;二是由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三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协调两个判决的执行顺序与范围。相比较而言,直接停止民事判决的执行是最为激烈的方式,应作为最后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案例要旨中收录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监督案" 确立了类似法律原则:在复杂法律关系中,执行程序应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简单化处理导致实质不公。本案复议法院的裁定契合了这一司法理念。
三、辩护思路与裁判要旨启示 (一)有效的辩护策略与路径
基于本案裁判要旨及法律分析,在执行复议类似案件中,可采取以下有效的辩护策略:
1. 义务主体差异化论证
重点强调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义务主体的不同。本案中,成功的复议申请紧扣一个关键事实:刑事判决仅将李某林列为被执行人,而民事判决还包括沁县某养殖公司及两位担保人。据此可主张,停止民事判决的执行将不当免除其他义务主体的责任,这既违背判决效力,也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尤其在担保法律关系清晰的情况下,这一论证尤为有力。
2. 债权范围比较分析
深入对比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的范围差异。本案中,申某钟的辩护成功突出了民事判决涵盖本金及利息,而刑事判决仅涉及本金。在辩护中,可通过精确计算两种情况下债权实现程度的差异,直观展示停止民事执行对债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失,强化论证说服力。
3. 禁止重复受偿原则的灵活运用
主动承诺避免重复受偿,消除裁判顾虑。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可明确表示服从"禁止重复受偿"原则,承诺在任一执行程序中获得部分清偿后,将在另一程序中相应扣减,确保不会获得双重受偿。这种主动限制自身权利的态度,有助于增强裁判者对于继续执行民事判决的接受度。
4. 执行程序补充性论证
突出民事执行程序的补充价值。本案辩护成功之处在于强调了刑事退赔程序的局限性——李某林需向44名被害人按比例退赔,申某钟通过该程序可能仅能实现部分本金债权。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提供了从其他义务主体处获得全额清偿的可能性。这种论证凸显了民事执行程序的独立价值,而非与刑事程序简单竞争。
(二)裁判要旨的指导意义与启示
本案裁判要旨对刑民交叉案件执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执行力吸收理论的适用条件
裁判要旨清晰界定了执行力吸收理论的边界,强调仅在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在义务主体、债权范围上完全一致时,才可能适用执行力吸收。这种明确化的限缩解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稳定的预期,避免执行程序中简单化、绝对化处理刑民交叉问题。
2. 确立执行程序的有限审查原则
本案体现了执行程序应尊重审判既判力的理念。执行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而非改变或否定生效文书。对于刑民判决之间的复杂关系,执行程序应首先确保各项生效判决得以实现,而非自行判断何者更优或相互替代。
3. 创新刑民交叉案件的协调方法
裁判要旨提供了一种更为精细化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法——要素分解法。通过将执行依据分解为义务主体、债权范围、实现方式等要素,逐一比较分析,替代简单的是否"刑事优先"判断。这种方法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重复受偿,实现了更为精细的司法公正。
4. 平衡刑事保护与民事权利
本案裁判要旨体现了兼顾刑事保护与民事权利的平衡思维。在强调刑事退赔的同时,不否定民事赔偿的独立价值;在关注犯罪被害人整体保护的同时,也重视个体债权的充分实现。这种平衡思维有助于在复杂法律关系中实现最大程度的实质公正。
从本案中可提炼出对司法实践的重要启示:在执行程序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坚持"谨慎吸收、协调执行、禁止重复"的原则。谨慎吸收即不轻易以刑事判决吸收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协调执行即通过执行顺序安排、财产分配方案等协调不同判决的执行;禁止重复即确保债权人不会通过不同程序获得超过其债权总额的清偿。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提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全面梳理各项执行依据的要素差异,善于运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程序制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同时在辩护或代理中注重精细化论证,替代简单化的法律原则套用。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在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游涛,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和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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