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甘某诉李某某、刘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京0106民初18585号

入库编号:2024-08-2-104-001

关键词:保证合同 刑民并行 从合同 受害人权益保护

裁判要旨:

1.合同一方当事人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使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民事上构成欺诈,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享有撤销权的可撤销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相关联民事合同无效。被害人不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联民事合同有效,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刑事与民事判决可以通过沟通和协调机制,借助网络信息科技有效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复受偿问题,即当被害人通过刑事判决责令退赔项所获得的款项,在民事判决执行中予以扣除,妥善解决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执行衔接。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事实概要

2018年7月底,原告甘某经被告刘某介绍结识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声称其系中央机关工作人员,并介绍自称“高级领导身边亲信”的沈某,称沈某有大量低价房产出售。基于此,甘某与李某某、刘某就购买一处房产达成意向,总价900万元。2018年8月31日,李某某、刘某共同向甘某出具《保证(担保)书》,承诺对涉案房产的过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若无法过户则对600万元预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甘某先后向李某某支付900万元。后经查明,沈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仅系房屋承租人,通过李某某收取甘某500万元购房款,并向甘某退还300万元。2022年7月19日,沈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刑事判决认定诈骗甘某200万元(即实际收取500万元扣除已退还300万元),并被责令退赔该200万元。甘某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刘某对刑事判决未处理的剩余400万元(即其支付给李某某但李某某未转付沈某的4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归纳

  1. 保证合同效力问题:在主合同一方(沈某)构成刑事诈骗的情况下,李某某、刘某出具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2. 保证期间问题:甘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保证期间?
  3. 保证责任范围问题:李某某、刘某的保证责任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涵盖甘某支付给李某某但未被转交沈某的款项?
  4. 刑民责任衔接问题:刑事判决已责令沈某退赔200万元,民事保证责任应如何与之协调,避免重复受偿?

二、法律分析:刑民交叉背景下保证合同的效力与责任界定 (一)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独立性原则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刑事犯罪与民事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传统理论中存在“先刑后民”或“刑事吸收民事”的观点,但现代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日益强调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独立性。

1. 刑事诈骗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146条、第148条,合同无效须具备法定情形,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虚假意思表示等。一方构成诈骗罪,在民法上通常对应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是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可撤销合同),而非当然无效。本案中,沈某的诈骗行为虽使甘某意思表示不真实,但甘某并未行使撤销权,故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仍为有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有效且从合同本身无无效情形的,保证合同亦应认定为有效。

法院的认定遵循了“刑民并行”理念,即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依民法规则独立判断。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合同稳定性,避免因刑事犯罪过度冲击既有民事秩序。

2. 保证人独立意思表示的审查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独立合意。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李某某、刘某与沈某存在诈骗共谋,亦无证据表明甘某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知悉诈骗事实。因此,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这体现了对善意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也符合《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

(二)保证期间的认定与起算

被告刘某辩称保证期间已过,法院未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保证(担保)书》约定的保证责任触发条件是“无法将房产过户至甘某名下”。甘某于2020年12月知晓房屋无法过户(权利受侵害),此时主债务履行已确定不能,保证期间开始起算。甘某于2022年8月9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保证期间。此认定体现了对保证期间起算点的实质判断,即以债权人知悉保证责任条件成就为基准,而非机械地以合同签订日或付款日为起算点。

(三)保证责任范围的限缩解释

法院对保证责任范围进行了精细界定,体现出司法实践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责任范围的审慎限缩。

1. 以实际诈骗金额为限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预付款600万元”。但刑事判决已查明,沈某实际仅取得500万元(其余100万元被李某某截留),且已退还300万元,故诈骗金额为200万元。法院认为,保证人仅应对沈某实际骗取并造成损失的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即500万元中未退还的200万元,但因该200万元已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解决,故民事保证责任仅涉及剩余部分。

2. 区分保证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甘某支付给李某某的900万元中,有400万元未被转交沈某。法院将其拆分为两部分:

  • 100万元:属于预付款600万元中未被转交沈某的部分,但仍在保证合同约定的“预付款”范围内,故李某某、刘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300万元:属于尾款,不在保证合同约定的“预付款”范围内,故仅由收款人李某某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刘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区分体现了合同解释的严谨性,即保证责任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扩张。同时,也厘清了保证责任与普通债务的界限,避免保证人承担过重风险。

(四)刑事退赔与民事责任的执行衔接

本案触及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核心难题:执行协调。刑事判决责令沈某退赔200万元,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刘某返还100万元,李某某单独返还300万元。为避免甘某重复受偿,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执行衔接”问题,即甘某通过刑事退赔获得的款项应在民事执行中予以扣除。

此做法符合“禁止重复受偿”原则,也体现了司法机关通过执行协调机制解决刑民责任竞合的实践智慧。借助信息化执行系统,可实现对被害人获赔情况的动态监控,确保民事执行不超出实际损失范围。

三、辩护思路总结与裁判要旨启示 (一)辩护思路归纳

  1. 效力抗辩:在类似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人可主张主合同因欺诈可撤销且未被撤销前仍有效,从而维系从合同效力;但若保证人自身涉嫌共谋或存在欺诈,则可能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2. 范围抗辩:保证人应紧扣合同约定,主张责任范围限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款项类型(如“预付款”),对于超出范围或未被实际用于主合同的款项,可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3. 期间抗辩: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保证人可审查债权人是否在知悉权利受损后及时主张,避免保证期间过。
  4. 刑民衔接抗辩:若刑事退赔已覆盖部分损失,保证人可在民事案件中主张相应扣除,避免重复责任。
(二)裁判要旨的实践启示
  1. 确立“刑民并行、效力独立”的审查原则:刑事犯罪不直接否定民事合同效力,应依据民法规则独立判断。这有助于稳定交易预期,避免刑事犯罪过度冲击民事关系。
  2. 贯彻“被害人权益优先”的执行协调理念:通过执行环节的信息共享与款项抵扣,实现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的有序衔接,既保障被害人权益,又避免双重受偿。
  3. 细化保证责任的界定方法: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界定保证范围,区分保证责任与其它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返还),实现责任承担的精确化。
  4. 倡导“审慎审查”的交易指引:法院对甘某利息请求的驳回,提示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可能自行承担部分风险。

结语
本案通过精细的法律适用与逻辑论证,清晰展现了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合同效力认定、责任范围界定及执行衔接的裁判逻辑。其裁判要旨不仅对类案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也为民事主体在复杂交易中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的背景下,本案所彰显的“刑民并行、协调执行”理念,将成为平衡刑事打击与民事救济、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的重要司法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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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资深法律工作者,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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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职业资格: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业务领域: 民商事诉讼 国内仲裁 破产重组 保险纠纷 职务犯罪

工作经历: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审判庭、劳动争议庭历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分管重大疑难及新型案件的审理及全庭案件的审核。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及研究工作。撰写的多篇判决书及论文在国家级法律刊物发表,常年在北京大学、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司法局、律师协会进行专题讲座。因业绩突出,先后荣获两次个人三等功、两次集体三等功、一次市级优秀法官及多次院级嘉奖,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金川律师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从事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业务与保险纠纷。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争议、产品责任、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的争议解决。金川律师同时为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企业合规审查、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职务犯罪等方面有丰富经验。

教育背景:于2001年获外交学院国际法法学学士;2007年获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