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为兜底罪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简称非法出售专票罪)一直被诟病的原因不是该罪名存在本身,而是司法适用问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简称虚开专票罪)犯罪构成要件被逐渐厘清之后,当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开票方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时,就以非法出售专票罪兜底,由此导致近两年来,该罪名数量激增。

很多原本以虚开立案、起诉,甚至已经开庭后,在2024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再次组织开庭,变更罪名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具有骗税目的,又要查明造成的税款损失。在开票方与受票方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且案件可能牵连众多的受票企业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办案机关的证明责任非常大,当然难度也可想而知。

如果坚持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和判决,很可能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于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蔚然成风。

当一切以打击犯罪为目标时,就不存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自然就会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

这种情况是人人都不想看到的,包括办案机关。大部分办案机关并不是为了办案而办案,而且还有这么大的证明责任,甚至可能承担事后被追责的风险。

二罪为何能够无缝衔接呢?主要在于量刑一致。

非法出售与虚开都属于重罪,最高无期徒刑,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虚开还是有死刑的。如此严峻的刑罚,其危害性必然非常大。如果仅仅以行为定性,显然让行为人无法承担刑罚之重。

之前我们讨论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是税务机关发售专票的权力,其本意是打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一般纳税人非法出售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金税工程推行后,尤其是全电票模式推行后,纸质时代彻底结束,即便还保留纸质发票,与之前的空白发票也已截然不同。

因此,非法出售的变形就包括直接出售企业、税务系统等变相出售的行为,这种行为按照非法出售处理,也直接反映了本罪本意是打击出售空白发票和变相出售空白发票的行为。

基于此,虚开与非法出售就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在发票上填写了相关信息,包括开票方和受票方等,而后者不体现任何信息。这才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

但是,从行为后果上看,均属于严重危害国家税款的行为。但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根本差异,犯罪构成要件直接决定证明责任和完成证明责任的难度,以及指控能否成立。

202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中,法院在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指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向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抵扣,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

此意见将非法出售专票罪直接扩张到了非空白发票之外,但与此同时又从实质上与虚开专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靠近。根据法院的意见,“国家税款抵扣”似乎可以说也被列进犯罪构成要件。虽然并未区分纳税义务范围内外,但本质上已经无限接近虚开。

基于此,我们就要严正指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然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发票类型扩张,犯罪构成要件逐步明确,似乎不能再以行为犯轻易认定本罪。

此种倾向本质上也是因为本罪属于极重量刑的考虑。如果仅仅以出售行为定罪,不考虑目的和结果,就会陷入罪刑失衡的境地。毕竟虚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造成纳税义务范围之外的税款损失,即在骗税的情形才处以严峻刑罚。

如果按照典型案例的倾向,笔者倒是觉得非法出售愈发不应当作为兜底罪名。毕竟该罪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证明责任和标准也不再那么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