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效率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简化程序不应模糊是非边界。”近日,在与知名律师李向安交谈时,他对当前刑事诉讼中广泛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深刻反思。李向安指出,这项旨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制度,在实践中却可能侵蚀着刑事诉讼的根基——以审判为中心的客观公正原则。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该制度因其在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快速化解社会纠纷方面的显著效果,得到司法系统的大力推行。数据显示,近年来适用该制度审结的案件已占公诉案件总量的相当比例。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鼓励被追诉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换取程序简化与量刑优惠,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然而,李向安律师犀利地指出,在这一“控辩协商”的框架下,司法公正的天平正面临被架空的危险。“当定罪量刑的关键从法庭上的证据对抗与事实查明,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公室协商’,审判的中心地位便被实质性削弱了。”他强调,检察官在协商中同时扮演着追诉者与量刑建议者的双重角色,其主导地位可能挤压辩护空间,使得“自愿认罪”的真实性与明智性存疑。
实践中,某些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印证了这一担忧。个别被告人因信息不对称、对法律后果的误判或来自尽快结案的压力,可能在未充分理解或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选择认罪。而一旦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法庭审理往往流于形式,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功能萎缩,难以有效发挥纠正错误、防范冤假案件的最后防线作用。李向安警告:“当‘协商’取代‘审判’,‘合意’覆盖‘查明’,我们失去的不仅是一场庭审,更是对客观真相不懈追求的司法精神。”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核心命题之一,其要义在于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然而,认罪认罚制度的泛化适用,在某种程度上与此目标形成了张力。李向安分析,在大量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法庭调查与辩论被极大简化,证人、鉴定人出庭率进一步降低,证据的当庭出示、质证环节被书面审查所替代。法官的裁判重心,从独立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处何刑,偏移至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这导致法庭本应具备的纠错机制与权利救济功能被弱化。
“审判的实质化,要求法官直面证据、亲历听审、独立裁断。”李向安指出,“若因被告人认罪而省略了对证据链条是否牢固、事实是否清楚的严格审视,实则是将检察环节的认定结论直接‘背书’为判决。这无异于将诉讼的‘中心’从法庭拱手让出,使审判沦为对审前合意的确认程序。”
针对当前困境,李向安并非主张简单废除认罪认罚制度,而是呼吁进行系统性调整与纠偏,使其回归辅助性、例外性的定位,真正服务于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提升。他提出若干改革路径:首先,必须强化并实质化对认罪“自愿性”、“明知性”与“真实性”的司法审查。法官应超越形式审查,建立更为精细的审查机制,尤其在重罪案件中,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明标准。其次,必须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有效辩护权。确保律师或辩护人能够提供实质法律帮助,而非“见证式”在场。再次,应严格限制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可能判处重刑、案情复杂或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应慎用乃至不用,坚持通过完整的庭审程序查明真相。最后,司法绩效考核应摆脱“适用率”的片面导向,杜绝为追求数字而诱导或变相强迫认罪的现象。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生命线。”李向安称,“任何制度的创新,都应以夯实公正为根本旨归。回归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对效率价值的否定,而是为了构筑一个更坚实、更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体系。唯有当每一份有罪判决都历经法庭的严肃检验,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才能在人民心中真正树立。”
在追求社会治理效能与司法现代化的今天,李向安的警示如同一记清醒的钟声。如何在繁简分流与权利保障、效率提升与公正坚守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不仅是立法者与司法者的课题,更是关乎每个人对法治社会信心的时代考题。回归审判中心主义,或许正是这份答卷不可或缺的破题之钥。
(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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