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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些变化,让不少法律从业者和关心司法公开的人心里打了个问号。打开某些判决书,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的名字变成了一连串的“XXX”,连案号这个案件的“身份证”也模糊成了“(2024)浙01民终XXX号”、“(XXXX)京XX民终XX号”的模样。
这并非个例,据南方都市报此前报道,这样被隐去关键信息的文书约有2万篇,时间上集中在过去两年,地域上则涉及多个省份。一时间,议论声起:这究竟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阳光下的司法,难道要开始为自己“打码”了吗?
就在舆论持续关注之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应来了。
据人民日报消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案号被模糊处理。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坚持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公开,配套完善国家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人民法院对上网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作隐名处理。
该负责人强调,按照要求,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案号作为重要标识也应予以保留。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一并隐去,被定性为“显属不当”,原因是“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最高法已要求相关法院进行整改。这个回应,算是给事件初步定了性,也暂时平息了公众最大的疑虑。
然而,一句“操作不熟”的解释,就像一份过于简略的判决书,虽然给出了结论,但背后的案情与“说理”部分,却依然值得深究。
我们理解,司法公开走到今天,面临着新的平衡考量。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案件信息公开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不必要的困扰,对上网文书中的当事人等信息进行隐名处理,已成为一项重要的配套措施。这项工作的初衷是善意的、必要的。
问题在于,好经不能被念歪。政策执行的一线,往往是最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和操作变形的地方。将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要求,下意识地、或者为求“保险”而扩大化地应用到法官姓名和案号上,恰恰暴露了执行层面可能存在的机械化与惰性思维。
将“显属不当”的文书隐名错误归结于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不熟悉要求”,或许未能触达根本。
一份裁判文书从生成到上网,要经过审理、撰写、核对、隐名处理、提交发布等多道环节。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数以万计的“匿名”文书能一路绿灯地出现在国家级公开平台上,这难道仅仅是最末端操作员一个人的“不熟悉”吗?相关的复核机制、检查流程为何没能发现并纠正这个普遍性的“偏差”?这背后,是否也隐约存在着一种“为免出错,宁可过度”的避责心态,以及上下环节之间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
法官的签名,从来都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名字。它是司法责任的载体,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原则最直观的体现。当名字被“XXX”取代,那份沉甸甸的责任感在公众视野中仿佛也随之隐匿。
案号更是如此,它是进行案例检索、学术研究、类案比对的基础,是司法智慧得以承载与传递的关键载体。模糊了案号,就等于模糊了通往法律共同记忆的道路。这种模糊化处理,即便是无心之举,其客观效果也是在司法公开的链条上,人为地设置一道毛玻璃。阳光虽然还在,但它的公信力与能见度,却实实在在地打了折扣。
所幸,最高法此次的回应迅速而明确,一句“显属不当”,不仅纠正了错误,更重申了原则:司法公开的深化与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并行不悖,但司法权力的运行标识与责任印记,必须公开、清晰、可追溯。
这起事件,可以看作是中国司法公开进程中的一个“压力测试”。它测试的是,当面临多重价值目标时,我们是否能精准拿捏分寸,而不因噎废食;它更提醒我们,任何一项好制度、好政策,从顶层设计到落地生根,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间存在着不短的距离,其中最需要打通也最容易堵塞的,往往是理解、培训、监督与问责这些具体的“毛细血管”。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此次整改是一个新的起点。它要求我们,不能止于纠正这2万份文书,更要审视并加固文书公开的全流程机制,让每一个环节的操作者都真正“熟悉要求”、恪守界限。
司法公开,如同阳光与空气,受益时不觉,但一丝一毫的晦暗与阻隔,都会让人格外敏感。审判人员是不偏不倚、大公无私的司法权的执行者,唯有让每一份判决都堂堂正正地署上他们的名字、标清案号,让责任看得见、案例可检索、过程能复盘,法治的权威与公信力,才能在每一次点击、每一次查阅中,悄然生长,深入人心。
这阳光下的审判,容不得半点模糊的影子。(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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