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2年,赵建国和妻子李梅想换一套大点的房子,看中了朝阳的一号房屋。但因年龄偏大,银行拒绝给他们办理房贷。
夫妻俩一商量,决定借用在国外工作的儿子赵阳的名义购房——由他们出钱,用儿子的名字签合同、办贷款。
首付款、契税、中介费全由老两口支付;每月房贷,也是他们从自己账户转账还款;房子装修、买家具、交物业和供暖费,全是他们在操持。十年来,他们一直住在一号房屋里,儿子从未提出异议。
只是当时一切靠口头约定,没留书面协议。直到2020年,担心日后生变,一家三口才补签了一份《购房协议》,写明:
“房子是父母出资购买,儿子仅为名义购房人,产权归父母所有,儿子应配合过户。”
没想到,真到了要过户时,儿子却以“人在国外、工作忙”为由,迟迟不配合。
老两口无奈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判令儿子协助过户。
裁判结果
法院判了:
✅ 确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 儿子须在父母还清贷款后7日内配合办理过户!
这意味着,这套住了十年的房子,终于能真正写上父母的名字。
法院怎么说?
法官重点审查了三个问题:
第一,补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虽然协议是2020年补签,但内容明确、意思真实,且与2012年以来的实际履行情况完全吻合——出资、还贷、居住、缴费均由父母承担。补签行为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合法有效。
第二,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合意?
尽管最初没有书面协议,但长达十年的资金流水、居住记录、费用缴纳凭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儿子从未对房屋主张权利,反而在补签协议中自认“仅为名义购房人”,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
第三,是否具备过户条件?
父母当庭承诺可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消除抵押障碍。法院认为,房屋无查封、无第三人权利冲突,且原告具备北京购房资格,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了父母的全部诉求。
给大家的提醒
这个案子给所有“借子女名义买房”的家庭提了醒:
即使一开始没签协议,只要保留完整出资+居住证据,事后补签仍有效;
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是证明“真实权利人”的关键;
过户前务必确保贷款可结清、自身有购房资格。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