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4年,王建国和李秀兰夫妇从青海来到北京,打算买套房养老。
但两人已退休,银行不给贷款。
于是,他们和刚工作的儿子王磊商量:“用你名字买房,钱我们出,房我们住。”
王磊同意。同年,他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买下一号房屋,总价45万余元,首付25万,贷款20万。
首付款是王建国夫妇东拼西凑借来的——向侄女借10万,向哥哥借5万,加上积蓄,全部存入王磊账户后支付;
月供1078元,每月由老两口现金存入王磊还贷账户,存折一直由他们保管;
房子装修、物业、水电、取暖费,十几年来全是老两口交;
房屋交付后,他们一直居住至今,从未搬离。
2007年,王磊结婚,婚后搬出一号房屋。
2014年,王磊意外去世。
儿媳张婷随即主张:“这房是王磊婚前买的,婚后我们共同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分割。”
王建国夫妇很震惊:“这房从来就是我们的!只是借儿子名字贷款而已。”
双方协商无果,老两口起诉,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张婷坚决反对,称:
“没有书面协议,就是赠与!而且你们2020年才起诉,早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这场亲情与产权的拉锯战,最终由法院一锤定音。
裁判结果
✅ 儿媳张婷必须在15日内协助王建国、李秀兰将一号房屋过户至二人名下!
这意味着,尽管房产证写的是儿子名字,但法律认定:房子真正的主人,是出资并居住了近20年的父母。
法院怎么说?
法官没有被“无书面协议”困住,而是综合全案事实,重点认定了三点:
第一,谁实际控制房屋?
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房产证、还贷存折、缴费单据等全部原件均由父母持有;
自2004年交房起,父母一直实际居住使用,儿媳从未提出异议。
第二,谁真正出资?
首付款来源清晰:借款+现金,有银行流水、还款凭证印证;
月供虽从儿子账户扣款,但每月固定时间由父母存入现金,且儿子婚后另有公积金用于购买自己的二号房屋;
儿媳称“用公积金还贷”,但法院查实:公积金提取始于2007年,且用于另一套房,与本案无关。
第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指出:
“父母一直认为房屋属于自己,与儿子、儿媳此前无纠纷,不存在‘知道权利受损’的情形。直到儿子去世后儿媳主张权利,才产生争议。因此,未超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虽无书面协议,但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关系。
律师提示
这个胜诉案例给“借子女名买房”的父母带来重要启示:
没有协议≠必然败诉。
在亲属间,法院会综合出资、占有、证件保管、生活常理等多维度判断真实意思。
保留原始凭证至关重要。
本案中,20年的缴费单、还贷存折、装修合同成为关键证据。一旦丢失,举证将极其困难。
长期稳定占有是有力支撑。
父母自始至终居住使用房屋,儿媳多年未提异议,强化了“非赠与”的事实。
当然,最稳妥的方式仍是生前确权。但若已成既定事实,只要证据链完整,法律依然可能守护真正的权利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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