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1. 引人共鸣的案件困境:当“胜诉”后的乘胜追击,遭遇“重复起诉”的当头棒喝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作为债权人,你历经漫长的仲裁程序,终于拿到了一份载明债务人需向你支付数千万元货款的胜诉裁决书。然而,进入执行程序后,你发现债务人名下财产寥寥,但其背后却站着一个实力雄厚的母公司。你确信,正是这家母公司与债务人存在人员、财务、业务的深度混同,才导致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不足。于是,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母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看起来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延续,也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一步。然而,让你措手不及的是,执行法院驳回了你的追加申请。更令人困惑和沮丧的是,当你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试图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追加目的时,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你的诉讼请求。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明确指出:你的行为构成了 “重复诉讼” ,本案本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你不仅未能追加到被执行人,反而让整个维权行动陷入僵局,前期投入的诉讼成本似乎付诸东流,核心债权依然面临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

这正是许多商事主体在债权清收后期可能遭遇的典型困境:从仲裁或诉讼的“正面战场”获胜后,却在执行的“纵深战场”上,因程序选择和法律关系认知的偏差,被“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所阻挡,导致维权进程戛然而止。本文将深度拆解此类案例,揭示法院的裁判逻辑,并从被告(即被申请追加的案外人,如前述案例中的母公司)的视角,为你提供一套清晰、有效的抗辩与应对方案。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理解“重复诉讼”的裁判尺规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2号裁定所涉的典型案例中,最终的裁判结果对申请追加人(原告)是决定性的: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更为关键的是,最高法院在说理中明确,该案本质上构成重复起诉,本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作出这一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环环相扣的要点,这构成了对手(申请追加方)的“失分点”,也是裁判者(法院)审查的核心:

  1. 仲裁“一裁终局”效力的绝对性:法院认为,当事人选择仲裁,就意味着接受了其“一裁终局”的制度约束。仲裁庭已经就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驳回的裁决。该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同一纠纷形成了终局性处理。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再次提出相同请求,实质是对生效仲裁裁决的不服和挑战,这不符合仲裁制度的法定救济途径。

  2. “或裁或审”原则下的程序禁止:我国法律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仲裁与诉讼两种平行途径,但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这就是“或裁或审”原则。本案中,当事人已经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了其与母公司之间关于连带责任的纠纷,就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寻求诉讼程序救济。执行异议之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但其审理的核心(母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前序仲裁所覆盖,再次审理将构成实质上的“重复审理”,违反基本原则。

  3. 执行异议之诉功能的正当性边界:执行异议之诉旨在处理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未经实体审理的权属或责任争议。然而,如果该争议已经在作为执行依据的前置仲裁或诉讼程序中被提出并经过了实体审理和裁决,那么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就丧失了正当性基础。法院指出,当纠纷已在其他程序中被“实质性解决”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缺乏正当性。

3. 【核心模块】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作为“案外人/被追加方”的制胜之道

面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试图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将你(通常是债务人的关联公司、股东等)拖入诉讼、承担连带责任时,如何构建坚固的防线?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作为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超过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曾代理数百起复杂商事及执行异议案件,他指出:此类案件抗辩的核心,在于精准地将对方的行为定性为对既定法律秩序的冲击,而非简单的实体争议。以下是从策略复盘到实战应对的全套方案。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本案的胜利,并非源于母公司是否真的与债务人财产混同这一实体问题的辩论,而是程序法上的成功阻击。作为被告,你的首要目标是“终结程序”,而非“赢得实体辩论”。策略应围绕证明对方“告错了程序”展开。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被卷入?

假设你是一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如何在前端业务和纠纷处理中,就埋下避免未来被成功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伏笔?

  1. 公司治理与财务的严格独立是根本:法院审查法人人格否认(即“刺破公司面纱”)的核心是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在日常经营中,必须确保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财务账簿独立、银行账户分开、业务合同各自签署、管理人员不交叉任职、办公场所可区分。定期进行独立审计并留存报告。这些不仅是商业规范,更是未来诉讼中反驳“人格混同”主张的最有力证据。

  2. 在前期纠纷中明确争议范围:如果债权人在与子公司的仲裁或诉讼中,已经模糊地提出了要求母公司担责的意向或线索,你方(作为潜在关联方)应通过书面函告、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等方式,促使仲裁庭或法庭对该问题作出清晰的认定。争取在生效文书中载明“驳回对XX(母公司)的全部请求”或“XX(母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明确表述,为日后阻断重复起诉奠定坚实基础。

  3. 关注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内容:一旦子公司涉诉,应密切关注其裁判文书。如果文书中未涉及你方责任,这本身就是一道重要的“防火墙”。你可以将此文书作为未来应对执行追加的预备证据。

3.2 诉讼应对: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有效抗辩?

当对方已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你列为被告,你应该如何应对?

第一,程序抗辩——高举“一事不再理”与“重复起诉”的旗帜。
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首要抗辩策略。你需要向法庭系统阐述:

  • 当事人相同:虽然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是你(案外人),而前诉仲裁的当事人是子公司,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同,需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案中,原告(申请执行人)在两案中完全相同,而你所处的责任地位(是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前案仲裁中已经审理并驳回的请求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因此符合“当事人相同”的实质要件。

  • 诉讼标的相同:前后两案所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即原告主张你应当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如法人人格否认、出资不实等),是完全一致的。并非因为前案是仲裁、本案是诉讼,或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序号不同,就改变了争议的法律关系本质。

  • 诉讼请求相同或否定前判:原告在本案中请求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请求与前案仲裁中其向仲裁庭提出的要求你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内容完全相同。该请求若获支持,将直接推翻和否定生效仲裁裁决中“不予支持”该项请求的核心裁判结果,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法律依据:立即援引《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主张本案完全符合重复起诉的三要件,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强调《仲裁法》第九条的一裁终局原则,指出原告的行为违背了仲裁制度的基本法理。

第二,实体抗辩——夯实“仲裁裁决既判力”与“无新事实”的基石。
在程序抗辩的同时,或当法院倾向于进行一定实体审查时,你需要强化以下观点:

  • 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生效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其裁决理由和结果对相同当事人之间的相同争议具有禁止再诉的效力(争点效)。仲裁庭已经对“人格混同、连带责任”这一争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否定性判断,该判断应受到尊重。

  • 不存在“新的事实”: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8条,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再次起诉。你必须有力论证,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所谓“财产混同”事实(如财务往来、人员交叉等),均发生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并非裁决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原告仅仅是在重复提交或包装旧事实,甚至提交所谓“新证据”也只是对原有主张的补强,而非事实本身发生了变更。这与因客观原因仲裁时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形有本质区别。

第三,策略性选择——将“重复起诉”作为核心答辩,而非陷入实体混同的泥潭。
在庭审中,你的辩论焦点应始终围绕程序违法性。避免过早地、深入地与对方辩论财务报表的某个细节、某位员工是否交叉任职等实体问题。一旦你陷入对这些具体事实的辩论,就等于默认了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从而削弱了“本案不应受理”的程序抗辩力度。你的核心陈述应是:“法官,本案争议早在XX仲裁案中已有定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据,程序不合法,请求直接驳回其起诉。”

3.3 实战建议:读者(作为案外人被告)可立即采取的步骤

如果你突然被卷入此类执行异议之诉,俞强律师建议你按以下步骤迅速应对:

  1. 第一步:立即全面复盘前序仲裁/诉讼历程。调取并研读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全文,重点关注其中是否提及你方、是否驳回了关于你方责任的请求。这是你所有抗辩的逻辑起点。

  2. 第二步:组织证据,构建“程序抗辩”证据链。核心证据就是那份生效法律文书。同时,整理你方与债务人公司之间体现独立性的证据(如独立的审计报告、账簿、决策文件),不是为了证明实体不混同,而是为了辅助说明前仲裁裁决的作出具有事实基础,并非错误。

  3. 第三步: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鲜明提出“重复起诉,裁定驳回”的主张。不要将答辩状写成实体辩论意见书。开篇即引用《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结合案情逐项分析三要件,明确提出驳回起诉的请求。

  4. 第四步:庭审中,引导法庭进行程序审查。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当对方试图阐述实体事实时,你应适时向法庭强调:“审判长,对方所述事实均发生于前案仲裁之前,且已为仲裁庭审理并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这一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我方坚持认为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

  5. 第五步:评估原告证据的“新旧”属性。如果原告提交了所谓“新证据”,冷静分析其形成时间。如果证据产生于仲裁裁决作出前,则属于其在前案中“应当提供而未提供”或“举证不能”的范围,不能构成“新事实”。你可以此进一步反驳其起诉的正当性。

4. 结语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旨在揭示一类特定程序风险的抗辩策略核心,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执行异议之诉与重复起诉的交叉地带法律问题复杂,在面临具体诉讼时,结果取决于生效文书的具体表述、新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官对“诉讼标的”和“新事实”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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