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一、一般规定。
依照《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柘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对《刑法》第383条进行修改,将受贿罪分为三个量刑幅度: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前述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前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柘城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数额对贪污罪与受贿罪的量刑影响不同。
由于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对贪污罪的处罚主要应根据贪污罪的数额决定具体刑罚的轻重。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在适用《刑法》第383条规定,具体决定对受贿犯罪分子的刑罚时,应注意不能仅仅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大小决定刑罚轻重。如果受贿所得数额与贪污所得数额相同,一般情况下,受贿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的损害更大。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受贿罪的刑罚也就应当重于贪污同样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刑罚。因此,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而不是适用于贪污案件中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其他对受贿罪处罚应注意的问题,与对贪污罪的处罚没有不同,可参考本章对贪污罪的处罚应当注意的问题。
(2)多次受贿数额的计算。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3)关于从宽处罚。
《刑法》第383条第3款,犯受贿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4)判处死刑的相关规定。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1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5)关于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6)索贿的处罚。
《刑法》第386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7)关于罚金刑。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收受股票的数额计算。
当贿赂财物为股票时,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应当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但是,对于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的,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则不应以受贿罪论处;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以其他罪论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柘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柘城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柘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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