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构成要件是:
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罪犯的监管活动。
犯罪对象是罪犯,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正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首先,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如虚构、夸大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有关材料。其次,有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和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1)关于"减刑"。《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据此,减刑一般指适当改轻刑种或者减轻原判刑期的制度。还有一种特殊的减刑制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对《刑法》第50条的修改,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也会发生减刑的问题。如果该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在办理这种减刑时,同样会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所以,这里的"减刑"应作广义理解。
(2)关于"假释"。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指符合条件的罪犯服刑尚未期满,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而对其暂予释放。
(3)"暂予监外执行"。根据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暂时让其在监外服刑。【西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具体指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中负有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责的人员,包括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和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规定,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也可成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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