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54岁的男子张某坐在自家门前喝了1斤白酒后,想起与邻居陶某10年前的积怨,便心生怨气,并将出门准备上班的陶某用刀砍成重伤二级。砍人后张某跳河畏罪自杀,后被河边群众救起。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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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4日深夜,54岁的被告人张某坐在自家大门口独自饮酒,想起与对门邻居陶某一家的矛盾,心生怨气,拿出一把铁柄菜刀状刀具放到身边。次日凌晨5时许,张某看到陶某出门驾驶电动四轮车准备上班,遂持刀上前与陶某发生口角,张某将陶某拉出电车,持刀向陶某砍杀。后张某直接跳入附近河中畏罪自杀,张某在河中呼喊求救,被河边群众救起,并被现场出警的鄢陵县公安局警察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陶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陶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8天,共支付医疗费145850.28元,外用药物支付405元。

张某在供述中称,当天自己喝了两个半瓶的白酒,大概有一斤,“因为想起我们两家的矛盾,就到我家楼梯间里拿了把菜刀放在我身边,我心里想着我找陶某理论理论”。受害人陶某称,两家是十年前的2015年,因为盖房子的事情产生矛盾,这次事发前很长一段时间两家“各走各的,没有再吵过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提出的没有故意杀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事先准备作案工具铁柄菜刀式刀具,在看到陶某驾驶四轮电动车出门准备上班时,持刀上前与陶某发生口角,在将陶某拉出电车后即手持刀多次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身受重伤。被告人在本案中选择杀伤力巨大的刀具多次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结合被告人供述在作案时具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及作案后畏罪自杀的行为,足以认定张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虽然本案没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影响被告人罪名的成立,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坦白、无前科、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已着手实行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因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遭受了物质损失,除依法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外,被告人还应赔偿原告人的物质损失。

一审法院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3年。同时,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6334.82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