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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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执行纠纷实务中,部分债务人为规避向真实债权人履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伪造借条等证据,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制造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而真实债权人发现后,往往难以维权。
那么,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以逃避执行的,是否构成虚假诉讼逃废债?该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案例《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捏造借贷关系、虚构债权债务,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逃避法院执行、侵害真实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民事判决被撤销,行为人还将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为,曹某东与尹某安恶意串通、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以逃避尹某安对真实债权人的债务执行,是否构成虚假诉讼逃废债,该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曹某东、尹某安的讯问笔录等证据和尹某安与曹某东在再审中的陈述证实,尹某安为逃避承担保证责任、避免其财产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与曹某东恶意串通,向曹某东出具借条凭据,虚构50万元债权债务,并由曹某东作为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民事判决生效后,曹某东申请执行尹某安的财产,相关款项实际由被执行人尹某安领取,制造尹某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方式侵害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司法公正,二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发现后,应当对虚假诉讼所涉生效裁判依法改判。故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曹某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尹某安拘留十日、罚款5万元;对曹某东拘留七日、罚款3万元。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发现他人存在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或公安机关举报。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将面临法律制裁。遇到虚假诉讼认定、逃避执行维权、债权实现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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