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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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互联网贷款因线上签约、流程便捷被广泛使用,但纠纷也随之集中。大量网贷合同仅笼统约定“利率以系统记录为准”,一旦借款人逾期,金融机构常以内部系统数据主张高利率,而借款人往往否认。

那么,互联网贷款纠纷中,借款利率的举证责任到底在谁?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庄甲、庄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互联网贷款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对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负有举证责任;同时须证明内部系统电子数据系双方合意达成;金融机构单方扣款不能推定为借款人认可利率。举证不足的,视为利率约定不明,按市场利率或基准利率确定。

裁判观点简析

《民法典》第680条明确: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结合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可归纳为三点:

1. 利率是合同核心条款,必须明确且可举证:互联网贷款合同不能仅写“利率以电子记录为准”,金融机构必须证明借款人在提款前明确确认过具体利率。

2. 系统数据≠双方合意:金融机构单方生成的系统利率记录、自动扣款流水,不能直接推定借款人认可利率,必须有完整的线上确认留痕(如勾选、弹窗确认、电子签名日志等)。

3. 举证不足→约定不明→按法定方式定利率: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确认证据的,视为利率约定不明,法院将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市场利率计息,不再支持金融机构主张的高利率。

本案中,某银行上海分行(原告)与庄甲(被告一)于2019年1月在线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网签版)》,约定授信额度952万元,借款金额530万元,期限3年;合同未写明具体利率,仅约定“利率由银行确定,借款人提款前确认,以电子数据为准”。庄乙、庄丙等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及房产抵押担保。

银行随后分两笔发放贷款330万元、200万元,系统记录利率为7.221%/年,并按此自动扣息。自2020年3月起,庄甲逾期还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要求庄甲偿还本金522万余元及按7.221%计算的利息、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庄甲抗辩:从未确认过7.221%的利率,合同未明确利率,银行系统数据是单方制作,自动扣款不代表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

1. 案涉网签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利率,仅约定以电子记录为准,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前确认利率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银行仅提供内部系统截图,无法提供庄甲提款前在线确认利率的流程记录、电子签名或弹窗留痕,系统数据为单方生成,不足以证明双方合意;

3. 银行主动扣款行为不能推定为借款人认可利率;

4. 因举证不足,本案属于**利率约定不明**,依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最终判决:庄甲偿还本金522万余元及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庄乙等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驳回银行按7.221%计息的请求。

周军律师提醒,互联网贷款中,金融机构应对约定的借款利率负有举证责任。遇利率争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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