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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线谈判者沦为“传声筒”,往往不是个人能力问题,而是企业谈判体系的系统性失灵。传统的授权模式将谈判者束缚在预设条款中,使其失去创造性解决问题的空间。要打破这一困局,关键在改变模式:不给决策权、不预设底线、建立价值委员会,让谈判者从“传声筒”转变为真正的价值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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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组织中,复杂的谈判往往以失败告终。这并非因为谈判者缺乏经验或技巧,而是他们受到了两大结构性挑战(代理问题、对齐问题)的束缚,以及受组织管理这些挑战的方式所限。

这些问题不仅消耗了稀缺资源,削弱了潜在交易的价值,甚至让那些最老练的谈判专家也显得捉襟见肘。

代理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谈判者虽代表组织行事,但个人与企业在激励和风险承受能力方面并不完全匹配。例如,销售人员可能倾向于“达成任何交易”而非“放弃交易”,因为成交能提升其佣金或奖金;而采购主管在管理数十家供应商时,可能因为时间紧迫而选择快速妥协,而非争取更优条款。为了防止这类不及预期的结果出现,许多组织会严厉限制谈判者的权限,迫使他们不得不反复向上请示,以获取让步许可。这不仅降低了效率,损害了谈判者的信誉,更剥夺了他们在谈判桌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一线谈判人员往往感觉自己更像是一个“传声筒”,而非真正的价值创造者。

随着交易日益复杂,对齐问题也使得挑战更趋严峻。在涉及多产品、多地区或跨职能的交易中,利益相关方都希望保护各自的优先事项——无论是价格、风险、时间还是其他领域。例如,销售主管主要关心价格和收入;工程副总裁专注于完工日期;法务团队则致力于将风险降至最低。要达成一份让所有利益相关方都满意的协议,必须先进行内部谈判。为了让这些部门在对外谈判前达成共识,通常需要设定一个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最保守的底线。一旦这些阈值被固定,谈判者就几乎没有空间去做权衡或探索创新方案。如果对方不接受预设的条款,谈判者就必须重新启动内部谈判,讨论哪些部门该做出何种程度的妥协,这不仅拉长了流程,更侵蚀了双方的信任。

代理问题与对齐问题的双重挑战,令许多谈判者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无法探索那些能创造价值的可能性,他们只能与同样受限的对手交换“最低公约数”的方案。其结果不言而喻:交易周期变长、交易质量下降、机遇白白流失。

这些并非新挑战。已故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哈佛谈判项目(Harvard Negotiation Project)创始人、现代谈判理论的奠基人之一罗杰·费希尔(Roger Fisher)早在几十年前就在国际外交语境下提出了应对之策。他的建议是:将内部谈判与外部谈判整合起来,把内部对齐视为谈判本身的一部分。理论上讲,这能让谈判者在内部挖掘出创造性的方案,并让内部能围绕这些方案对齐。

然而,在实践中,跨部门的对齐往往演变成各方为了保护自身优先事项而夸大最低要求,因为他们预判后续还要做出更多让步。这导致企业的谈判者被困在了一堆不切实际的要求之中。

组织曾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许多方案反而适得其反。例如,一家全球咨询公司采用了“护栏”(guardrails)机制,旨在赋予谈判者快速成交的权限。这些机制包括对特定条款的预先批准让步。比如,如果客户同意某些安全承诺,则可以增加数据保护义务。从理论上讲,这意味着谈判者可以快速行动,不必每一个变动都去请示。但在实践中,条件清单变得相当冗长且苛刻,这些“护栏”几乎从未契合过实际谈判的真实情况。正如一位首席谈判官所言,想在如此严格的护栏内赢得交易“绝无可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谈判者不可避免地要重回内部谈判桌,而且往往不止一次。实际上,我合作过的几乎所有企业的谈判者都抱怨说,他们在内部谈判上花费的时间比外部谈判还多,这不仅损害了其信誉,也让同事关系变得紧张,并拖慢了成果产出。

同样的情况也在更大范围内上演。为了处理数以千计的小型谈判,公司往往会加倍强化限制,交给谈判者一套死板的操作手册,并仅授权预先核准的让步空间。任何超出手册的要求都需要逐级上报,这让谈判者和对手方(对方可能也有自己的标准模板)都感到沮丧。对于高风险谈判,一些公司依赖于交易审查委员会,改为由更高层级的参与者复制该过程,由他们预审部分条款,然后零星地做出一些让步,这其实只是换汤不换药(要了解更好的方法,请参见“何为有效的交易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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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是,代理问题与对齐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但需要重新思考“企业谈判”的含义。首先,组织需要决定哪些交易和问题值得谈,并将其他问题排除在外。其次,他们需要引入一种新型的谈判者:他不再是权限受限的代理人,而是一个通过制定商业计划去解决问题的人,而非仅做出承诺。最后,组织不应依赖预先的内部共识,而应鼓励获得授权的谈判者积极且持续地塑造交易。接下来的章节将介绍组织可以采取的实际步骤,以便以整体、创新且及时的方式达成交易,而非陷入缓慢、低效且过时的授权与审查机制。

不要每个条款都据理力争

传统的谈判理论认为,摆在桌面上的议题越多,谈判者发挥创造力的空间就越大。(毕竟,单议题谈判完全是零和博弈,让谈判者失去了发现并做出有价值权衡的可能性。)这一原则在简单的谈判中行之有效,但在面临代理与对齐挑战的大型企业中,它往往会失效。在谈判参数范围内的每一次变动都会消耗时间和精力。要大规模(跨越数百笔交易)做好谈判,意味着必须选择性地投入资源。并非每一笔交易都值得全力以赴,复杂交易中的每一个议题也并非都值得据理力争。

因此,关键在于理解哪些谈判中的哪些议题具有最大的影响力。重要的不在于议题本身的大小,也不在于它代表了多少潜在价值或风险,而在于谈判中有多少价值或风险是真正处于博弈之中、会被结果所左右。谈判者应该自问:如果我们拼命谈判,而不是简单地接受一个合理的、基于市场的标准,结果究竟会有多大改变?如果差值很小,那么进行全面谈判的回报就很低。

事实上,在大多数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都可以通过达成“中庸标准”来解决,而不会牺牲价值或增加风险。正如我经常合作的一家全球前20强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合伙人所说:“我总是告诉客户,如果他们想在不损失实际价值或增加风险敞口的情况下节省法律费用,那就从‘市场标准条款’开始,去解决大多数问题。”在成熟的交易市场(如欧洲债券市场)中,这种做法已成为默认选项,交易通常基于高度标准化的条款进行,仅辅以极少数的高强度谈判。在德国民法典下,某些合同保护条款是依法自动适用的。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未经多轮谈判,保护条款反而可能更为强大。

绝大多数交易本质上都是在处理一项事务:分配责任、明确时间表以及分担标准风险。如果可能的解决方案可以被提前规划,那么就不需要人类的创造力或问题解决能力。实际上,技术完全可以简化双方优先事项的匹配过程。越来越多的公司,如沃尔玛、马士基等,正在依靠生成式AI智能体在设定的参数范围内处理多重议题的交易(参见“企业利用AI智能体谈判”)。即使议题是零和博弈,如果市场规范大致决定了结果,那么也不需动用资深的谈判专家。这类交易需要的是速度:迅速决定交易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则立即成交,然后继续处理下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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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以更规范的方式做出这些选择,一种方法是审视其历史合同。通过分析过往交易,组织可以看到特定议题在实际结果上的差异程度,从而提前决定哪些议题需要据理力争,哪些议题应按市场条款快速解决。这样的方式,能够将有限的谈判时间与创造力,集中用于那些真正能改变结果的关键议题上。例如,我曾与一家全球科技公司合作,对其客户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进行基准对比,并将这些条款与其过往的合同索赔记录进行关联分析。该公司得出了两个结论:第一,该公司的条款策略确实比市场普遍水平更为保守;第二,争取“优于市场”的条款在时间、精力和关系方面付出的成本,要高于其实际回报。基于这些发现,该公司调整了风险管理方式,在投资组合层面统一管理风险,同时对项目交付进行标准化处理。这样一来,公司能够接受条款更苛刻的合同,而整体风险敞口并未因此增加。

不要授予谈判者决策权

这听起来可能违背直觉,但要让谈判者在谈判桌上表现得更出色,方法并非更多授权,反而是不给他们决策权。与其让企业通过一个只能做出有限让步的“代理人”进行这种狭隘的沟通,不如让企业通过承担不同角色的代表,把整个组织带到谈判桌前。

在复杂的商业组织中,更有价值的做法,是让谈判者去理解问题本身、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并向企业的决策者提交一份拟订的业务计划。从实际操作来看,这并非激进的改变:谈判者从来就不是真正决定公司接不接受某个交易的人;真正的问题在于,高管们往往在尚未了解谈判过程中可能涌现的创新方案时,就预先设定了谈判者的权限。为了将代理风险降至最低,决策者在谈判前设定了理想化的底线,然后通过一轮又一轮的出价和还价,逐步下调期望。

当谈判者被剥离了承诺权,就消除了他们为促成交易而做出符合个人利益的让步的风险,这直接解决了代理问题。此外,由于他们的职责变成了“探索方案”而非“捍卫预先批准的底线”,他们可以与对方创造性地协商解决问题,而不会触发内部的“否决权”,从而绕过了对齐问题。最终决策只有在所有可行方案都被充分理解后才会做出,相比于锁定在“早期共识”中,这使决策者能够获得更充分的信息与更强的灵活性。

增加磋商过程的灵活性,并不一定会拖慢谈判进度。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即便是在中等复杂的商业交易中,最初授予谈判者的权限也很少能直接促成协议。谈判者不可避免地要回过头再去申请额外的让步许可,而这些批准通常要经过漫长耗时的内部博弈。到那个时候,他们已经陷入了与对手互换让步、不断缩减利益蛋糕的死胡同。相反,谈判者在开始外部谈判时,应该专注于探索能创造价值的方案 ,并把方案建议带回公司,而非让步于请求。

在这种情境下,谈判者的充分准备将变得越发重要:他们不再只是死记硬背权限的边界,而是需要准备好深入讨论问题或机遇,并探索解决方法。他们还需要清楚掌握“无法达成交易时的替代方案”,从而判断哪些解决路径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可行性。诚然,谈判者需要转变心态。当被告知自己没有权限做出承诺时,许多谈判者起初会抵触,但与他们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所拥有的有限决策权相比,“探索、创造和建议”的权力远比前者更有价值,也更具赋能意义。

我曾为一家中型科技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该公司当时正准备与一个规模大得多的伙伴续签一份价值1.8亿美元的关键合同。由于合同极其重要,所以由C级高管团队直接出面谈判,但即便是这些高管,都没有签署约束性协议的最终权力,最终审批权归董事会所有。谈判团队意识到,如果向董事会请求一个传统授权,即“我们能接受的最低条件是什么?”,只会让他们陷入一场“逐底竞争”。相反,他们改为申请与现有伙伴探索几种创新的交易结构,并同时开启(在不做出承诺的前提下)与另一家备选合作伙伴的第二轮谈判,而后者恰恰是该公司的死对头。董事会起初对这种做法非常排斥,但当被问及“如果现有合作伙伴拒绝提供收入担保,该怎么办”时,董事会同意至少应该探索这一选项,前提是未经明确批准不得做出任何承诺。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备选公司证明了自己并非威胁,而是一个可行的选项——他们不仅在收入承诺方面比较灵活,还在其他产品与技术协作上释放了大量价值。随着董事会观念的转变,谈判团队也意识到,他们拥有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让他们在与原有伙伴交涉时的底气与可信度显著提升。凭借备选方案带来的筹码,该公司最终与原合作伙伴达成了更优的交易条件,价值接近10亿美元。

此外,公司还可以利用这种方法来管理一揽子谈判组合(portfolio of negotiations)。一家全球领先的油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高风险商业谈判,它要求其代表(同样没有承诺权)根据标准模板自行起草授权方案。每位谈判代表都需要梳理组织的优先事项、明确替代方案、设计用来与对手方验证的假设,并草拟值得进一步探索的潜在方案。那些接受这一流程的谈判人员往往会感到更有掌控感。他们进入谈判时,非常清楚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青睐某些方案,以及评估提议的结果与实际的备选方案相比如何。例如,在资产出售中,他们促成了一些虽然出价较低,但能提供更高风险转移确定性和长期现金流的交易。通过将谈判授权与“业务计划”而非“预设立场”挂钩,该公司实现了更快、更有效的利益交换,并达成了更多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交易。

不要在谈判前寻求“共识底线”

与“剥夺谈判者承诺权”相辅相成的,是不再要求他们在谈判开始前,请每一个关键利益相关方签署并确认可能的让步方案。当你解决了代理问题时,你也同时缓解了对齐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如果要求相关人员提前承诺其可接受的最低条款,他们往往会为了自保而虚报,使得要求不断膨胀。他们心里清楚,以后肯定会面临施压让步,因此一开始就声称某个夸张的立场是“底线”。这意味着组织真实的退路被隐藏了,甚至连自家的谈判代表都被蒙在鼓里。这导致最终的决策是基于错误信息做出的,原本可行的交易有时会被拒绝,或即便成交,其条款也比本应达成的更差。

过早的“统一口径”还会将谈判者锁死在僵化的立场中。如果预先批准的条款无法满足促成一笔优质交易的需求,谈判者就不得不暂停谈判,跑回去尝试获取新的批准。这再次拖慢了流程,会让对手感到崩溃,也使谈判者的信誉受损。在私营商业谈判中,这种往返折腾通常发生在幕后,很少被看到。不过,全世界都曾目睹英国与欧盟之间的脱欧谈判:双方花了三年半的时间,进行一轮又一轮的反复协商,追求“可被一致接受的条件”(欧盟方面甚至有27个拥有否决权的成员国),每一次(除了最后一次)拿到谈判桌上的“共识方案”,仍旧不足以支撑真正协议的达成。

更好的做法,是将利益相关方的参与视为一场持续进行的双向对话:谈判者在探索对手需求与约束条件的同时,随时向内部利益相关方告知他们所了解的新情况。其目标是持续解决问题,而非锁死在指令之中。以一笔涉及产品交付和售后支持的交易为例:传统做法通常是将数量定价阶梯、最低付款条款,与技术支持的服务级别承诺彼此独立,分别敲定。而更好的做法,是通过尽早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给谈判者留出探索跨议题权衡的空间。他们可以与业务部门主管一起测试不同交付数量和交付节奏将如何影响库存周转;可以与财务部门讨论,资产效率的提升是否足以支持接受不太理想的付款条件;还可以与服务运营部门协作,评估特定的交付计划是否需要增加服务能力,以及成本几何。同样重要的一点是,谈判者可以明确预期:邀请哪些利益相关方表达偏好?他们是在分享数据、提供潜在方案,还是仅仅保留否决权?如果没有这种清晰界定,盲目邀请更多人员只会增加摩擦。

如果处理得当,这种方法能为谈判者赋能,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剥夺承诺权”带来的挫败感。他们可以自由地与对手探索各种选择,根据新信息进行调整,并带回最有前景的方案,而不会被那些在信息不全时做出的过早承诺束缚。而利益相关方直到最后阶段(当谈判者能够陈述所有可行交易方案时),才做出最终的裁决。

我合作过的一家零售供应链团队,曾使用这种方法落实董事会的指示:在不破坏定价或服务的前提下,摆脱对单一强势批发商的依赖。最初,团队成员试图在前期达成全员一致,结果却搞出了十几页相互矛盾的“必须做”和“绝不能做”清单。于是他们转变策略,向利益相关方解释:他们将与该供应商探索多种合作安排,但在董事会最终审议前,不会做出任何承诺。他们设定了定期更新的机制,以便在过程中测试想法、获取反馈并随时调整。在谈判桌上,他们考虑了一些创造性的举措,例如在利润更高的产品线上与该供应商合作,以抵消因订单转移至他处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将调整重点放在供应商兴趣相对较低的地区。

在幕后,团队成员也做好了必要时“退出谈判”的准备:他们提前获得了批准,大幅加速IT投入,以支持多批发商模式的落地。这种谈判中的创造性探索与谈判外的周密准备相结合,为团队带来了更强的谈判筹码,不仅使其争取到更优的交易条件,也顺利实现了公司供应来源的多元化。这一战略在随后的几年中仍在持续推进和深化。

不要依赖被动的交易审查

美国军方每年的采购预算约为1700亿美元。这笔资金支持着各军种规模庞大的装备与服务,即便是在同一军种内部,不同处室也经常与许多相同的强势供应商展开谈判。然而,这种分散运作并不总能带来协同效应。各单位往往各自为战,错失了整合采购规模、协调合同条款,或开创先例以提升未来谈判筹码的机会。

意识到这一点后,我合作过的至少一个军种已经开始尝试跨部门甚至跨军种建立采购关联。其目标是增强政府对主导关键市场的单一供应商的影响力。当一个军种与另一个军种就向同一制造商采购类似武器系统进行沟通时,他们往往能找到整体上改善政府交易条件的方法。早期的一个重要经验是:真正的筹码只有在持续的跨单位合作中才能产生,且这种合作需要一个合适的信息共享平台,以及能为谈判者提供真正“企业级全局视野”的数据和分析作为支撑。

在私营企业中,也存在一种支持“全企业层面谈判”的机制——交易审查委员会。交易审查委员会通常承担着谈判团队在谈判前内部对齐,并申请逐步授权的职能。但如果将其重新定义为交易价值委员会,它的作用将远不止于此:作为一个主动出击、跨职能且专注于价值创造的机构,价值交易委员会的职责不仅是审批交易,更是帮助谈判者克服两类常见的结构性劣势:

信息可见性不足:在大型组织中,谈判者很难了解公司其他部门是否也在与同一个客户或供应商谈判,或者是否存在可与当前谈判联动从而放大筹码的未来机会。

谈判范围受限:在缺乏支持的情况下,谈判者可能会被迫达成“最低公约数”式的交易——仅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低要求,却错失了进行创造性权衡的机会,也无法在更广泛的交易组合背景下,对交易风险做出整体性判断。

一个运行良好的交易价值委员会可以在这两个方面提供帮助。通过提供交易背景的企业级全景视角,它能帮助谈判者识别当前与未来的关联机会,从而增强谈判筹码。同时,通过推动内部配套安排,对原本可能阻碍交易的组织单元进行补偿,从而拓宽可行方案的空间。这一逻辑与全球条约谈判背后的原则是一致的:在内部补偿“受损方”(即抵消交易对某些成员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的核心诉求可能无法在整体方案中得到满足),往往能够为谈判者创造空间,促成整体条件更优的协议。

事实上,已经有一些组织架构在特定范围内提供了所需的可见性和谈判空间。例如,许多大型企业采用战略供应商关系管理项目,将对接跨企业核心供应商的最终责任交由一个小团队,甚至是一名高管负责。该团队能够在不同项目、投资以及联合合作事项之间进行整体权衡。因此,谈判人员在制定交易方案时,可以获得支持,不再局限于某一笔具体采购的技术细节,并利用工程、财务和库存管理等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有限的优先级差异,进行跨领域的权衡取舍。

我曾合作过的一家组织,将交易价值委员会应用在高规格的客户合作项目上。一种在全球外包合同中常见的情况是:某些业务线或地区在全球推行过程中所占比重很小,却仍被要求在前期合规或服务能力建设上投入巨资。如果没有内部补偿机制,即使该交易对公司整体有利,这些部门也可能会拒绝合作。该组织的交易价值委员会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介入——寻找从整体交易收益中覆盖这些前期成本的方法,从而使公司能够顺利推进统一的全球解决方案。此外,越来越多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开始利用某种形式的价值交易委员会,在整个业务组合层面为结果导向型交易所固有的风险提供“承保”。

交易价值委员会的角色还应随着交易进程不断演进。在交易初期阶段,它协助谈判者管理利益相关方的预期,并设计一个“咨询漏斗”:在开始阶段广泛征求意见,随着交易逐步成形,再逐渐收敛参与范围。在谈判期间,交易价值委员会则推动交易负责人探索多种价值创造方式,同时在交易对手和内部利益相关方之间测试方案,并持续改善公司的最佳替代方案,以防交易破裂。

随着谈判进入后期,交易价值委员会转型为问题解决型的合作伙伴,负责寻找优化交易的方法:识别跨部门的杠杆点,促成战略性的权衡取舍,并通过内部调整释放新的价值空间。最后,当交易接近完成时,交易价值委员会的职责是帮助组织做决策:我们是接受这笔交易,还是撤回转而执行最佳替代方案?到这个阶段,最终决策小组的规模可以非常小,因为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此过程中已有机会参与方案塑造并解决了各自的疑虑。

我也见过不同组织采取多种路径来落地某种形式的交易价值委员会。如果只是在现有审批层级之上额外增加一层交易审查,可能会增加官僚流程、决策延迟,却无法真正实现主动、深入的交易塑造与价值增值。更好的路径是赋能现有的交易审查委员会,扩大其职责边界,并配套建立所需的能力体系。另一种方法是彻底取代交易审查委员会,或者针对最需要跨部门支持的谈判建立专门的交易价值委员会,并将其安置在最接近业务前线和利益相关方的地方。

要摆脱“谈判代理人”模式,即谈判权限受制于事前共识与层层授权,需要一种全新的方法。对于跨越多个组织部门的复杂谈判,这意味着要重新定义谈判者的角色,重新思考决策者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批准交易条款,并在整个过程中持续参与驱动外部成功的内部问题解决之中。

一些组织已经在最关键的交易中采取了这种方法。要将其规模化推广,则需要明确哪些交易和问题值得谈判,重构谈判的准备和审查流程,并赋予谈判者以问题解决为核心的使命。这并不容易,但回报十分可观:常规事务的处理周期更短,且在真正重要的交易中能获得更好、更有价值的结果。

丹尼·埃特尔(Danny Ertel)| 文

丹尼·埃特尔是Vantage Partners的合伙人。这是一家专注于战略合作与复杂谈判的全球咨询公司。

廖琦菁 | 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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