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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守护蔚蓝

司法案例环渤海海洋生态保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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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是世界海洋日。大连海事法院立足海事审判主业,以一件件鲜活的海洋环境案件为抓手,聚焦船舶油污处置纠纷、违法围填改造海域、破坏海岸生态等典型涉海违法纠纷与行为,通过公正司法裁判、常态化生态修复、沉浸式以案普法三重举措,以典型案例护航黄渤海生态可持续发展,用法治力量守护万顷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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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精准适用国际公约,妥善审理船舶油污水处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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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船舶公司与某海运公司订立船舶油污水接收处置相关合同,约定由海运公司依规开展船舶油污水接收、处置作业。后续,船舶公司以海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违规排放危险化学品、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自身重大损失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海运公司名下国际航行船舶“艾某”轮。经查,涉案“艾某”轮为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籍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海域开展油污水排放、处置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相关规定。但该案存在审理难点:现行国际公约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案涉油污水的具体性状、技术判定标准的规定模糊,在本案中无法具体适用,海事部门调查后也未出具明确处理意见,双方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海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产生巨大争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船舶油污水接收处置合同关系。结合现有法律依据及调查结果,因无明确法定、公约标准及监管结论,无法认定某海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同时,结合船舶公司实际将涉案污染物按固体废物规范处置的事实,最终判令某海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油泥”处置费标准,足额支付全部污染物接收处置费用。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船舶油污水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等石油残余物,是近海海域主要污染源之一,若处置、排放不规范,极易造成海域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海域作业,均需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及我国加入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相关规定,规范完成油污水收集、接收、处置全流程作业。该案裁判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精准适配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化解法律规定模糊、监管无明确结论的疑难海事纠纷,为同类船舶污染处置、海事服务合同纠纷提供了裁判示范,同时有力规范了国际航行船舶涉海作业行为,维护了海洋生态安全与海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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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非法筑坝改造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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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主体承租交流岛海域用于底播海参养殖,该海域早年存有他人修建的简易水下坝体。该主体承租海域后,自2011年起多次对原有坝体进行扩建、加高施工,持续实施填海作业,逐步形成高出水面的非透水构筑物,擅自改变海域原有地貌与使用状态。2021年,属地执法部门经现场勘测,查实违规筑坝面积 0.22公顷,认定该主体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拆除违建、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132万元。该主体主张坝体多为早年修建,自身仅作加固、未改变海域用途,不服处罚并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前后两名使用主体在涉案海域的筑坝、填海行为相互独立、无共同违法合意,属于分别实施的单独违法行为。前期他人修建的水下坝体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生态影响轻微,而该主体后期扩建形成非透水构筑物,彻底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造成实质性生态损害,违法情节更为严重。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违法用海处罚以改变用途的海域面积为判定标准,该主体需对全部违法用海面积承担责任。同时,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核心证据单一,关键证据形成于诉讼阶段,且未复核当事人听证申辩理由,处罚程序存在违法。综合考量海洋生态公共利益,撤销处罚将造成生态修复延误、行政资源浪费,最终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违法但不予撤销,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海域和滩涂是重要的海洋生态资源,受法律严格保护,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筑坝填海、改造岸线地貌、改变海域用途。跨时段、多主体叠加违法用海情形,应当区分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独立追责,不能以历史遗留设施为由免除自身违法责任。本案在依法认定违法用海事实、严守海洋生态红线的同时,依法监督行政执法程序瑕疵,兼顾生态保护、违法担责、规范执法三重价值,为规范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稳妥处置同类涉海行政纠纷提供了典型司法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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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海事法院

(封面图片由AI辅助生成)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制作丨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