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一则“泰山景区周边建成135公里滚筒式刀片刺绳隔离铁丝网”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该工程自2020年起分阶段实施,总投入约2519.3万元。景区管委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作为建设依据,称其目的是防火护林、保障安全。
然而,以刀片铁丝网“围山”的做法,在法律层面引发了多重拷问——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到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再到环境法与刑法的潜在适用,每一个维度都值得深入剖析。
一、行政法维度:比例原则下的“手段过当”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标时,应当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景区虽有防火和安全管理的正当目的,但手段是否适当,值得审慎考量。刀片刺绳隔离网属于具有物理杀伤性的安防器材,在开放式景区百公里连片布设,有专家指出这属于“手段过度,超出合理管理边界”。防火、劝阻非法穿越属于中等程度的管理需求,直接使用高伤害性的刀片刺网,违背了“目的正当、手段过度”的行政法基本准则。
更重要的是,景区援引的法律依据本身并不构成对刀片铁丝网的明确授权。《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设置防火设施,但并未具体授权使用何种设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同样未明确允许使用具有人身伤害风险的隔离设施。法律授权不能随意扩大解释——防火设施的设置方式,仍需接受比例原则的检验。
二、民法维度: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刀片铁丝网具有锋利的物理特性,一旦造成周边农户、游客或动物的伤害,景区将面临侵权责任风险。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若景区未能设置充分警示标识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则难辞其咎。即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景区的赔偿责任也难以完全免除。
更值得关注的是,若刀片铁丝网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阻碍消防救援、延误救援时机,导致损害扩大,景区还可能因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环境法维度:生态保护义务的潜在冲突
《森林法》明确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长达135公里的刀片铁丝网割裂山体生态,形成生态阻隔,学界普遍认为这类设施人为阻断动物活动通道,属于破坏栖息地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避免或减少不利后果。景区在建设隔离网前是否进行了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生态风险研判,目前未见明确说明。
四、刑法维度: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有分析指出,架设135公里铁丝网需全线开挖林地基坑、铲除原生灌草、硬化桩基,永久改变林地使用条件,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景区建设行为是否构成“数量较大”“大量毁坏”,需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泰山刀片铁丝网事件绝非简单的管理方式争议,而是一场涉及行政合法性、民事侵权、生态保护乃至刑事责任的复合型法律命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合理性,从来不是可以回避的问题——尤其是当决策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公民权益的保障时。法治的要求,既是对权力的约束,也是对决策质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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