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到牌馆打牌到凌晨3点后,陪陌生人喝了一夜酒,见对方醉醺醺被同伴搀扶送回家,自己付了打车费便转身离开,谁知醉酒男子到家后独处猝死,家属把牌馆和三个同饮者全告上法院索赔50多万,一审判决牌馆无责,陪喝的三人各赔3万多,其中中途退出的那位喊冤上诉,二审这样判!

(案例来源:新疆乌鲁木齐中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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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晚8点40分,乌鲁木齐某牌馆里,39岁的高强像往常一样来打麻将,牌馆老板马某、常客赵某、段某也在,四人打到次日凌晨近3点,开始拿出自带和牌馆提供的酒水边喝边聊。

这时,牌馆另一名客人,邓某刚玩完台球没事干,也凑过来加入,从3点38分起跟他们四个一起喝到清晨6点8分,整个过程没人强迫劝酒灌酒,高强自己也主动倒酒喝。

6点10分,五人离开牌馆,高强、邓某、赵某、段某四人顺路拐去旁边台球厅又打了一会儿球。

监控里能看出高强站都有点晃,击球时身子踉跄,明显喝高了,赵某和段某不时扶他一把,邓某全程在场,也看在眼里。

6点42分打完台球,赵某、段某、邓某怕高强一个人不安全,三人一起拦了辆出租车送他回家,邓某还主动掏钱帮高强付了车费。

车上高强嘟囔说过了过了,意思开过头了,于是赵某、段某先下车,搀着高强步行折返回他住的自建房,邓某手机信号不好没下车,出租车直接把他拉走回家。

7点03分,赵某、段某把高强搀到自建房院内楼梯口,短暂交流后,见高强能站着、能说话,俩人觉得送到家了便在7点14分离开。

半小时后,邻居发现高强倒在自己住处已无意识,报警并呼叫120,7点47分急救人员赶到,确认高强心源性猝死。

司法鉴定结论: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过量饮酒是死亡诱因。高强生前近六七年没做过体检,对自身潜在心脏病不知情。

高强家人认为:牌馆提供酒水、三人陪喝还不尽责,导致高强无人妥善照看最终死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牌馆、赵某、段某、邓某连带赔偿50余万元(主张总损失的50%),另赔交通费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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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牌馆马某辩称仅提供场地和酒水,无劝酒行为,高强离开时尚能行走交流,其死亡与牌馆无关。赵某、段某称已护送回家,尽到了照顾义务。

邓某辩称:我跟高强素不相识,凌晨才加入喝酒,没看见他醉成什么样,不知道他喝了多少;而且我只帮叫了车付了费,后续护送是赵某、段某做的,我中途下车回家,对高强死亡无任何过错,不应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共同饮酒是情谊行为,一般不产生法定权利义务,但当共饮人陷入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基于先行行为产生合理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

包括提醒劝阻过量饮酒、护送醉酒者安全抵达住所并交予家属或确认获得有效照护、必要时送医或通知家属。

高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酒量及过量饮酒风险应有认知,长期熬夜饮酒不体检,对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

牌馆无劝酒、高强离开时无危重表现,经营行为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但监控显示高强在台球厅步态踉跄、需人搀扶,属明显醉酒状态,邓某、赵某、段某当时在场应属明知;将高强送至自建房院落即离开,未确认其进入室内由家人照看,也未电话通知家属其醉酒归来,未尽完全安全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酌定:高强自担90%责任,邓某、赵某、段某三人共同承担10%责任(连带内部分担各1/3),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1026278元,10%为102627元,三人平均分摊各赔约34209元。牌馆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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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邓某不服上诉称:与高强不熟不认识,没注意他醉酒状态,“明知”认定错;只付了车费没参与后续护送,无照顾义务;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赔偿。

二审查明:监控录像清楚显示高强台球厅内步态不稳、击球歪斜需搀扶,邓某全程共处一室、同乘出租车并付车费,作为理性一般人足以判断其醉酒,“不知情”抗辩与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共同饮酒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先行行为而非彼此熟识程度,邓某参与共饮、参与叫车护送(虽只到上车阶段),已介入共同照顾行为。

其“部分护送、中途退出”且未确认高强被安全交予家属或同伴妥善安置,未能消除危险状态,未尽合理充分照护义务,存在过错,与高强独处无人照看有一定因果关联。

一审酌定高强90%、同饮人共10%,邓某在10%内平均分摊,责任比例适当。2026年7月3日,乌鲁木齐中院判决驳回邓某上诉,维持原判,邓某需十日内支付高强家人赔偿款34209元。

酒桌友情不能替代法律底线,劝酒有度,散场务必“送到手、交到人、通个气”,别让好心聚会变成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