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 NEWS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报送的《某餐饮店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统筹化解因干扰经营引发的房屋退租争议》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

D2026-161-1-111-890

某餐饮店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统筹化解因干扰经营引发的房屋退租争议

关键词

民事 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 相邻关系 干扰经营 综治中心 代理律师参与调解

基本案情

某餐饮店经营者曾某租赁陈某门面用于经营连锁餐饮,约定租期十年,租金一年一付,曾某有权使用租赁店面独立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受陈某干预。签约后,曾某依约支付租金并投入资金完成装修,店铺正常营业。合同履行期间,陈某以经营产生噪音、油烟影响其生活为由,多次提出整改厨房位置、限制夜间营业时间、敞开店门等要求,并在遭拒后采取在营业高峰期上门辱骂、设置障碍阻扰顾客等方式干扰店铺正常经营。曾某多次报警并寻求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经司法所组织专业检测机构人员现场采样检测,陈某家中空气质量未发现异常,但其仍持续干扰。曾某遂以陈某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并赔偿装修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矛盾尖锐、对抗情绪强,若简单判决可能激化对立,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复邻里关系。经释明综治中心职能作用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统筹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调解小组,联合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摸清背景,找准调解突破口。调解员首先向此前参与过调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得知双方此前已多次争执,报警记录在案,并且经司法所组织专业检测机构人员现场采样检测,陈某家中空气质量未发现异常。摸清这一背景后,调解小组确定“修复关系、保障经营、分清责任、一揽子化解”的工作思路,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情绪疏导,引导诉求归位。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均较激动:曾某强烈要求解除合同,陈某则抗拒调解。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沟通:对曾某,先共情其创业不易、经营压力大,随后引导其理性评估诉求,若坚持解除合同,需承担装修损失的举证责任,面临鉴定周期长、成本高、诉讼结果不确定等风险,逐步将其诉求从“解除合同”引导至“保障正常经营”。对陈某,指出其干扰经营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涉嫌违约与侵权,并出示报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同时提醒其若曾某退租,房屋空置将带来长期收益损失,引导其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理性面对。经沟通,陈某态度有所缓和。

三是现场勘察,厘清事实分歧。陈某虽态度缓和,但仍坚称餐饮经营产生的噪音、油烟影响其日常生活,并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调解小组遂组织双方代理律师共同前往争议现场实地勘察,直观感受周边环境,实地查看店铺装修布局、排烟设施运行情况及客流量,确认餐饮经营未超出合理范围,噪音、油烟未构成明显异常。

四是方案磋商,达成一揽子和解。在双方对立情绪明显缓和、对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认知趋于一致的基础上,调解小组适时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免租期补差”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曾某,引导其权衡快速恢复经营的时机,针对陈某,则充分发挥其代理律师的劝导作用,由其律师客观分析解约后将面临的房屋空置风险及再寻租客的现实难度,有效打通陈某的思想症结。经多轮磋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陈某同意免费延长曾某三个月租赁期限,并不再干扰曾某正常经营。至此,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曾某继续经营至租期届满日,陈某同意免费延长三个月租期,并不再干扰曾某正常经营,否则向曾某赔偿40000元。曾某在租期届满后自动搬离,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解除协议。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第563条、第57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出租人不当干扰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正常经营的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积怨较深、诉求对立,兼具合同争议与邻里冲突双重特点,调处难度较大。本案中,综治中心统筹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解纷合力。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确立“修复关系、保障经营”的调解方向,为化解工作定好基调。面对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的僵局,采取“背靠背”调解策略疏导情绪并释明诉讼可能结果与空置损失,引导双方回归理性;之后邀请双方代理律师共同参与现场勘察,在直观感受经营环境的基础上厘清事实边界,消除认知分歧,增强结果预期;最终紧扣承租方需稳定经营、出租方不愿房屋空置的核心利益,提出“继续履行+免租补差”的一揽子方案,既以延长租期的方式对过往干扰进行补偿,又保障了经营的连续性,实现纠纷当场化解,保障了商铺经营的稳定性,修复了邻里关系,做到实质解纷。

推荐部门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司法所

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宋 珂

2026年第127期之二

总第20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