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家住十堰市茅箭区的王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担任车间质检员。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公司承诺试用期满后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王某入职后,公司始终以「人事流程正在办理」「领导出差未审批」等理由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王某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服从车间主任的管理安排,工作内容完全纳入公司的生产流程,工资由公司财务通过银行转账按月发放。就这样,王某在该公司实际工作了整整14个月,期间多次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均被推诿搪塞。20XX年X月,公司因订单减少,突然通知王某「不用再来上班」,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王某离职后,向公司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仅拒绝,反而声称「双方是临时用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王某多次协商无果,情绪低落,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点:一是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针对第一个问题,计律师指导王某系统收集了工资银行流水、考勤打卡记录、工作证、与车间主任及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内部工作群通知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王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有偿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针对第二个问题,计律师援引《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精确计算出王某应得的二倍工资差额数额。在仲裁阶段,计律师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均由用人单位掌握,依法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面对公司「临时用工」的抗辩,计律师逐一驳斥,指出王某工作长达14个月、岗位固定、接受统一管理,明显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用工。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85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计律师继续代理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的认定,判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判决生效后,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的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精准把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指导当事人构建完整证据链,破解了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的抗辩陷阱;其二,熟练运用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充分压实;其三,全程代理仲裁与诉讼两个阶段,确保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在程序上无缝衔接,最终实现全额获赔。计律师以专业的劳动法素养,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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