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7岁的侯先生,卖掉自己名下的平房,把126万元转给儿媳,帮儿子和儿媳结清了房贷。可钱给出去之后,儿子儿媳却不再和他来往。老人一纸诉状把亲生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这126万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成了父子对簿公堂的核心争议。近日,CCTV12《中国法治观察》栏目报道了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从一审到二审,从判决到调解,结果值得很多人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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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给钱,给完就断了来往

2024年,侯先生卖掉了自己名下的平房。卖房的钱没有留着自己养老,而是转给了儿媳,用途很明确——结清儿子和儿媳名下房屋的剩余贷款。126万元,一次性把房贷还清了。

侯先生说,这笔钱给出去以后,儿子儿媳竟然不再和他来往。逢年过节,也不来了。

从2025年1月起,侯先生开始通过微信向儿子儿媳索要这笔钱,明确表示这是自己的养老钱。但对方不还。10个月后,他把儿子和儿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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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那边怎么说

庭审前,西城法院法官多次尝试联系侯先生的儿子儿媳,始终未能取得联系,最终只有被告的代理律师到庭应诉。

原告主张这是借款。被告主张这是赠与,并给出了一个关键证据:儿媳曾在微信中说过一句“感谢爸爸鼎力相助”。被告方认为,这句话足以说明这笔钱是赠与,不是借款。

原告说是借,被告说是赠。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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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认定是借款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

第一,侯先生转出这笔钱后仅半年,就开始不断催要,并且明确表示这是自己的养老钱。一个真心赠与的人,不会在半年后就开始追着要回来。

第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赠与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手中最直接的证据,只有那句“感谢爸爸鼎力相助”。法官认定,这句微信回复不足以证明赠与关系成立。

2026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令侯先生的儿子、儿媳共同向侯先生偿还12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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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揭开二十多年积怨

儿子儿媳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官调查后发现,这起纠纷的背后,远不只是126万元这么简单,而是一对亲生父子之间二十多年家庭积怨的总爆发。

经过审理,二审法官同样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借贷,而非赠与。但法官同时了解到,小两口一次性拿不出百余万元,如果直接判决一次性偿还,案件很可能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甚至会导致房产被拍卖。

法官没有简单地维持原判了事,而是决定通过调解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每月还8000元,接近原来的房贷月供

主审法官注意到一个细节:小两口原本的房贷月供是七千多元。既然这笔钱当初就是用来还房贷的,按照接近月供的金额向父亲还款,既不会给小两口增添额外负担,也能让老人获得稳定的养老收入。

经过调解,二审法院对履行方式作出调整:将一次性偿还改为按月分期偿还。最终经双方协商确定,由儿子儿媳按月向父亲还款,每月还款金额约8000元,直至全部款项还清。

这笔钱为什么不是赠与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父母出资给子女还贷,到底算借款还是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子女在接受父母出资后,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北京东城区法院此前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儿子三年未尽孝,母亲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法院同样支持了母亲的诉求。

但本案走的不是“撤销赠与”的路径。法院认定的是借贷关系——钱是借的,不是送的。这个认定的关键在于:老人转钱后不久就开始催要,并明确表示这是养老钱,而被告方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赠与关系成立。

类似案件中,法院的裁判逻辑正在越来越清晰。最高法有案例指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民间借贷,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北京高院也有判决支持这一观点: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