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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薄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法经营者手中是商事凭证与退税依据,在犯罪分子手中却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其非法流通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作为专注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钢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业界同仁及企业家朋友提供参考。

PART.01

一罪名解析:犯罪构成与理论争议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七条,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 核心争议一:谁可以成为“出售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

实践中,对此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肯定说:认为“非法出售”泛指一切违规出售行为,包括有权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这符合惩治犯罪的全面性要求。

·否定说(法条竞合说):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发售发票,更符合《刑法》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折中说(共犯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若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通谋,具有共同非法出售牟利的主观故意,则其违规发售行为可视为共犯,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律师观点:在辩护中,若当事人为税务人员,需重点审视其主观意图是否“徇私”以及是否与外部买受人存在“共谋”,这直接关系到罪名的定性。

2. 核心争议二:“出售”的对象是什么?——空白发票还是已开发票?

·理论观点:有学者认为,本罪立法初衷是保护发票的“专营权”,故犯罪对象应仅限于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司法实践:法院普遍采取扩大解释,将通过支付“开票费”等方式获取的、已填写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行为也认定为本罪。这是因为实践中“空票”出售后必然被用于虚开,其危害性与虚开行为一体相连。

PART.02

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实务迷局

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最为模糊,常引发争议。

典型案例对比:

·案例A:行为人先注册空壳公司,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直接按份数定价出售给下家。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二审法院(如(2020)赣04刑终246号)改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在于:行为人明知下家购票目的就是用于虚开,其出售行为是整个虚开链条的一环,主观上具有虚开的故意,按份数计价只是牟利方式。

·案例B:行为人根据下家提供的受票单位名称、金额等具体信息,直接联系上家为其“对口”虚开,并从中赚取差价。此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2017)粤01刑终119号),因其核心行为是“无货虚开”。

辩护关键:区分两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单纯地提供“空白票源”,还是参与了“虚开环节”?辩护律师需紧扣案件细节,精准界定行为性质。

PART.03

三、罪名牵连:一罪还是数罪的审判分歧

当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购买/出售行为,又实施了虚开行为时,应如何定罪?实践中对是否构成“牵连犯”存在分歧。

·牵连犯论:部分法院认为,非法购买、出售是手段,虚开是目的,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通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如(2019)闽01刑终726号)。

·数罪并罚论:另有法院认为,当非法领购、出售空白发票的行为本身已独立构成犯罪,且与后续的虚开行为均达到追诉标准时,应当数罪并罚(如(2019)粤0306刑初2647号)。

律师策略:此处的争议为辩护提供了空间。律师需结合在案证据,论证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独立性,以及是否可能适用“从一重处断”的牵连犯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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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现状与案件特征

·地域高度集中:案件高发地集中于江浙沪等经济发达、商贸活跃地区。以上海为例,案件占比高达23.03%,这与当地企业数量多、发票需求量大、税收监管挑战大密切相关。

·案件数量呈波段性:案件数量在2019年至2021年达到峰值,占比超过68%。这既反映了特定时期的犯罪态势,也体现了国家阶段性专项打击的成效。近年来,随着“金税四期”系统上线,税收监管步入大数据智能时代,此类犯罪空间被大幅压缩。

·犯罪链条化、职业化:案件往往涉及注册空壳公司、非法领票、中介介绍、暴力虚开、资金回流等多个环节,形成严密犯罪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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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现状与案件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可重点从以下角度切入:

1.定性之辩:首要任务是厘清罪名。深入分析行为模式,主张案件更符合刑罚较轻的罪名(如将“非法出售”辩为“虚开”的组成部分,或在牵连关系中主张按处罚较轻的罪名处理)。

2.数额之辩:违法所得、税款损失等数额是量刑的关键。必须严格审查审计报告、税务文书等证据,对计算方式、数额准确性提出专业质疑,力求核减数额(如(2013)白中刑二终字第4号案)。

3.地位作用之辩:对于仅提供注册公司、领取发票、邮寄等辅助服务的从犯,应着力论证其主观明知程度低、作用次要,争取认定为从犯,予以大幅从宽处罚。

4.证据之辩:重点审查言词证据的稳定性、客观证据的关联性,尤其是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出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结语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体系的核心地带,其与相关罪名的复杂关系,既是理论难点,也是实务中有效辩护的关键战场。随着税收监管技术的日益精进,此类犯罪将不断变换形态,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唯有深入把握立法本意、追踪司法动态、精细剖析个案,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