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易某平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
2021年7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易某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庞某明、庞某喜、庞某彬,在无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工业厂房,采购"吹灌封"一体机、包装机、喷码机,从被告人马某翠处定制药品外包装袋,以食品添加剂或生理盐水为原料配制"药水",压制成五连排药瓶,生产假冒药品"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被告人黄某丰、农某珠负责在药瓶上印制"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1mg/2ml"字样;被告人易某乙、朱某甲等人负责包装药品并在外包装袋上喷码产品批次、有效期。
易某平使用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通过"网络销售、快递寄送"的方式以每支6至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朱某乙、蒋某洋(另案处理)。该3人再分别通过网络渠道加价销售给李某庆等9人,涉案药品最终流入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至案发,易某平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共计37.5万余支,销售金额330余万元。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扣押的涉案药品未检出布地奈德成分,经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系假药。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22日,安徽省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罪对易某平等22人提起公诉。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易某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百八十万元到一千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庞某明等3人分别提出上诉,2025年4月22日、5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公安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经公安机关商请,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组建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并提出以下取证意见:一是深挖犯罪链条。引导公安机关以抓获的药品销售人员李某庆为切入点,分析资金流向、调取快递收发记录,重点侦查假药的来源、去向、涉案人员;建议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加强与异地警方共同侦查取证,后陆续抓获销售和终端医疗诊所涉案人员;推动公安机关及时向四川、河南、山东等地移送犯罪线索40余条,移送犯罪嫌疑人6人。二是确认涉案药品同源。建议公安机关商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不同人员处查获的涉案药品逐一抽样检验并出具认定意见,结合涉案药品成分和外包装袋特征,确认假药来源同一性。
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销售金额。经系统梳理生产环节易某平、朱某辉等人的资金流水,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与实际不符,遂全面审查生产环节人员数万条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假药进行称重,结合生产数量、快递面单计费重量、销售单价等,追加认定180万元销售金额。二是综合认定涉案人员主观明知。针对部分销售人员提出其不知所售药品系假药的辩解,经审查发现,本案销售人员均有药品代理、销售从业经历,熟知药品销售流程,但仍通过网络从不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陌生人处低价购买用橡皮筋简单捆绑、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涉案药品层层加价销售,并在部分购买者反馈药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检察机关据此认定销售人员对所售药品系假药具有主观明知。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涉案人员分工、销售金额、参与时长、获利大小、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考量,分层次进行处理。
最高检提到,涉案药品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主要用于治疗哮喘等呼吸道疾病,广泛应用于儿童与成人哮喘、慢阻肺等疾病的长期控制。涉案人员使用食品添加剂、生理盐水等非药品原料,在脏乱的厂房内生产假药并流入诊所等医疗机构,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因贻误治疗时机、细菌感染而加重病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制售假药犯罪,有力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行为,守牢药品安全底线。
行为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药,涉案人员多、涉及地域广、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捕后跟踪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深挖资金流、信息流、运输流,成功追捕漏犯、追加认定犯罪金额,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推动公安机关加强与异地警方协作配合,及时移送涉案人员和证据材料,协同开展侦查取证,实现对假药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全覆盖打击。
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制售假药犯罪的同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药品寄递环节安全隐患,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主动向假药寄出地和寄入地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案情并会商治理措施,实地走访快递物流企业并引导其自查整改,促进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助推药品寄递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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